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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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
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
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金融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卫生要求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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