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真实地反映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防止发生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工业园。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现金系库存现金,包括备用金、数额固定、用于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
第二章  现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同各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结算。
第五条  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1、 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补贴、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现金支票的用途3、各种劳保、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借款;
5、向个人采购物资的价款;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费用支出;
7、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现金收支规定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4、5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网银转账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领导批准,银行审查后,以现金支票支付。
第七条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因业务变化需要增加的,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查核定。
第八条  公司的现金收支业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如银行已下班),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十点钟,如遇节假日银行会计柜休息,应将现金封包(盖章)交开户银行的储蓄专柜代管,待会计柜上班后启封存入公司账户;
2、需要支付现金时,可以从现金库存(备用金)中支付,也可以开具现金支票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并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接受银行的监督。
3、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出纳开具现金支票,如实填明用途,收款人(经办人)在支票存根联签字,由财务主管审核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时,由支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同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四章  现金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付出现金,应由专人对现金支出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现金开支的范围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经手人员是否签字,凭证有无涂改、伪造或者虚报冒领的情况等。
第十条  只有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付款凭证的依据,由出纳办理付款并加盖“付讫”戳记后才能据以入账。
第十一条  为了全面的、连续的、序时的、逐笔地反映和监督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结存情况,防止现金收支差错及舞弊行为的发生,集团所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有库存外币现金的企业,各种外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
第十二条  “现金日记账”由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的登记。
第十三条  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库存盘点现金的实际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月份终了,还应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六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即公款私存);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十六条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借款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集团企管部、财务部不定期抽查审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审计工作制度》
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银行规定有抵触的,以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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