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17
【字 号】厅发[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厅发〔2011〕23号 2011年3月1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妥善解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务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由任免机关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和非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级别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根据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其中,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首次确定级别时,适当考虑本人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因素。具体办法为:
  任命为办事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办事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科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科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副科级职务(含行政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下同)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正科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满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副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正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以上办法只适用于这次行政级别的确定,不与本人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挂钩。
  三、工资待遇确定
  (一)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按本人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工资,根据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含与职务相应的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按上述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后,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执行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数额高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数额的,将其高出部分在本人新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外,按“绝对额”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本人因晋升职务、正常晋升级别以及级别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等原因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尚未冲销的部分继续保留,待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一并纳入本人基本退休费基数,并按退休费计算比例计发。
  (三)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按公务员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今后,上述人员调整工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均按参照管理后本人新确定的职务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 本通知所指的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是指经中央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 批准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按参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人员统一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工勤人员统一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党校、行政学院等实行“一校两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三) 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在批准参照管理前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截止到所在单位被批准为参照管理单位时间为止。
  (四) 批准列为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本人不愿意实行参照管理的,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妥善安置: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自愿、组织同意,可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费仍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计发,津贴补贴等也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将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安置到本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需要划拨编制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编制部门解决。
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五) 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含按本通知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津贴补贴等,仍按参照管理前单位性质进行管理,今后调整基本离退休费、增加津贴补贴等,均按参照管理前单位性质办理。
  (六)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调入其他单位后,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原按“绝对额”保留的工资部分也不再保留。
  (七)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已列编的在职人员新确定的工资待遇,从中央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为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下月起兑现。
  (八)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 本通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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