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贵州师范大学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师范大学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
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学校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卫生安全事故,大型体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公共卫生安全等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4)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或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分类分级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
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标准,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调动教育系统以外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腺鼠疫、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内传染病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由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需要省教育厅调度教育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处置的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腺鼠疫、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内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区、特区)域内学校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构成的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由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内,经市(州、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般事件(Ⅳ级)标准,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能够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由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比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公共卫生事件分几级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
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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