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法中公司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浅谈公司法中公司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生日发朋友圈怎样写好
lol小丑打野在公司多方利益体和资本多数决的运行规则下,小股东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影响到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和公司的健康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践更加注重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易受侵害,如何平衡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备受关注,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中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以期能对我国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有所裨益。
标签:资本多数决;小股东;权利保护;股东诉讼
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股份额度较小,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股东大会的掌控权,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不能对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持续性的绝对影响力的股东。
稍字组词德国化工厂爆炸>情侣必看的经典电影一、我国小股东保护机制的不足及原因
1.资本多数决限制小股东的召集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资本多数决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自行解决内部事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将公司股本的数额按等量份额划分,当公司股东在对公司某一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手中所持有股本数额份量,一股一票进行表决。在资本多数决的基础上,股东在公司内部所代表的身份显得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股东手中所持有的股本总额代表的表决权的大小。资本市场投资运行中,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股东的召集权和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10%的股份为分水岭,持有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少于10%的小股东的的召集请求权,公司法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就导致小股东的召集股因为股份的份额不足的制约召集权受到限制,甚至是消权式的限制。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获得公司盈利的重要途径之一。现实中,有的公司为了避税或者其他目的而没有形成书面的股利分配决议,以此来限制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导致小股东缺乏寻求保护的合理路径,没有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小股东持有的股份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话语权的要求,而大股东往往持有大多数的股份,这样就会出现大股东恶意操控公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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