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涉嫌骚扰、侵害我委托人X名誉及隐私等事宜
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 XXX 先生: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阁下涉嫌骚扰、侵害我委托人XXX 名誉及隐私等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
本律师依据我委托人XXX的介绍及提供的微博截图、电话及短信等骚扰、侵害我委托人XXX名誉及隐私等资料,查实:
阁下微博账户等账户发布恶意诋毁、诽谤我委托人XXX的失实言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阁下进行网络上传、散播,并发布我委托人XXX照片及相关隐私信息,并且经常电话、短信等骚扰我委托人XXX,还在工作地方堵我委托人XXX,严重影响我委托人的生活。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我委托人XXX发现阁下侵权后,本着妥善解决此事原则,就和阁下沟通,阁下不但态度嚣张,还更加激烈骚扰、发布我委托人XXX的隐私及照片等信息,阁下行为给我委托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涉嫌恶意骚扰。
任何人意图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未经我委托人同意发布恶意发
布我委托人照片及相关隐私信息的,已经严重侵害我委托人隐私及肖像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追究阁下侮辱罪、诽谤罪,并且阁下恶意骚扰我委托人,情节严重的将公安机关将直接予以拘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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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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