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56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56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琪。
原审被告人杨光贺。
原审被告人刘春林。
原审被告人袁凤现。
原审被告人郭仁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琪、杨光贺、刘春林、袁凤现犯抢劫罪、被告人郭仁秋犯销售赃物罪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嘉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琪不服,提出上诉。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夏振洲、代理检察员金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琪、原审被告人杨光贺、刘春林、袁凤现、郭仁秋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封某、马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上海饭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盗材料清单、购货发票以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嘉定分部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
被告人杨光贺、刘春林首先起意并踩点后,于2019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纠集被告人王琪、袁凤现和史保玉、王华江、白贺信,携带、铁棍、封箱胶带、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乘坐被告人袁凤现驾驶的牌号为豫52208白货运汽车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希望路468号上海饭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附近,由被告人袁凤现在该公司外等候,被告人杨光贺、
刘春林、王琪和史保玉、王华江、白贺信进入该公司内,采用威胁、用封箱胶带封眼睛、嘴巴,捆手、脚的方法,将门卫室内的被害人封某控制住,又采用持、铁棍威胁的方法,让睡在车间内的被害人马某趴在床上用被子将马蒙住,并由被告人杨光贺、王琪等人看守两名被害人。
被告人刘春林电话通知被告人袁凤现将上述汽车驶入公司车间内,被告人刘春林、袁凤现等人将车间货架上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共计2,000余千克的铜材搬上汽车,有人用被害人马某的衣服将马绑住后,七人一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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