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孙中伟解读李江江抢劫并杀死被害人死刑复核案
李江江抢劫死刑复核案
案件名称:李江江抢劫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刑五庭
审判长:叶邵生
代理审判员:侯宏林、王光坤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书记员:张锐
审判时间:2014.01.24
【有无律师】
【关键词】非法占有 入户抢劫 杀死被害人 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应抢劫罪依法核准死刑。
裁判文书       
被告人李江江,曾用名李江,男,汉族,197571日出生,山西省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沁县××镇×××村×××号,暂住地山西省太原市×××区××村出租房。20121127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江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424日以(2013)并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31021日以(2013)晋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102620时许,被告人李江江在山西省太原市××区××村闲逛时,看
见该村××号×××室只有杜某甲(被害人,女,殁年22岁)一人在家,遂入室抢劫杜的财物。杜某甲反抗,李江江即用衣服堵住杜的嘴,双手掐杜的颈部,又用鞋带勒杜的颈部,致杜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李江江劫得杜某甲的海信U8手机(价值495元)、耳机、充电器及现金200余元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被害人杜某甲被抢的手机、耳机、充电器的照片,证人李某某、杜某乙、王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从杜某甲右手指甲缝的可疑斑迹中检出被告人李江江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江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江江入户抢劫,并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刑三终字第69号同意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江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本案的定性应为抢劫罪
根据《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根据案件情况,本案是在抢劫的同时为了制住被害人,又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所以应定为抢劫罪,而不应数罪并罚。
二、被告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
被害在入户抢劫被害人时,当遇到被害人反抗,被告即用衣服堵住被害人的嘴,双手掐被害
人的颈部,又用鞋带勒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系列行为说明被告主观恶性大,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因此,其犯罪情节恶劣,说明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 
三、本案属于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刑法第263条后半段所规定的一种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一般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抢劫中使用暴力胁迫当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抢劫中的暴力造成伤害后医治无效而形成的重伤或死亡。本案即属于结果加重犯。被告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抢劫行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对该死亡结果具有罪过,对其加重其刑,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本案被告以杀害被害人为手段,意图以该手段制服被害人,以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应当认为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该方法行为所造成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结果。
从立法意图来看,刑法将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的情形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配备较高的
法定刑,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人对该死亡、重伤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又导致了该严重后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使其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控制犯罪的角度,为了有效地抑制那种采用危险特别强烈的暴力、胁迫手段的抢劫犯罪,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人死亡、重伤的抢劫行为给予加重法定刑。
【死刑可能性评估】抢劫杀人(+5分),共1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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