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侮辱人)律师拟订版本
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XXX/X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的委托,如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律师就阁下发布恶意诋毁、侮辱委托人的言论,严重损害委托人名誉等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的微博链接及截图等侮辱、诽谤及名誉权损害资料,可知:阁下近期开始通过微博【账号:XXXXXXX】发布恶意诋毁、侮辱委托人的言论,人肉委托人隐私,未经过委托人允许擅自公开发布委托人照片,并进行评论及侮辱,在委托人关系网广泛传播.这些侵权信息完全属于对委托人的人身攻击、侮辱委托人,干扰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已经对我委托人造成严重名誉、肖像及隐私侵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阁下这些侮辱、给委托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隐私、名誉及肖像权。
任何人意图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追究阁下侮辱罪、诽谤罪。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本律师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我委托人授权,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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