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潘扬案中的饶漱石
饶潘扬案中的饶漱⽯
2019-03-23
从保留党籍到开除党籍
1954年2⽉,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后召开的饶漱⽯问题座谈会,将饶漱⽯的问题定性为“资产阶级极端个⼈主义的野⼼家”。但最后的处理,还有待中央决定。
为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1955年3⽉4⽇,中央书记处会议通过了邓⼩平关于党代表会议的各项意见。其中饶漱⽯是否出会,要请决定。3⽉13⽇,中央政治局扩⼤会议讨论和通过了经多次修改的《关于⾼岗、饶漱⽯联盟的报告》,报告中提到“保留饶漱⽯党籍”的问题,有⼈不同意,刘少奇就此作了解释,认为这样处理⽐较有利。3⽉19⽇,中共七届五中全会第⼀次会议,在讨论《关于⾼岗、饶漱⽯联盟的报告》时,说:这个⽂件也搞了⼀年,⼏经反复才写成现在这个样⼦,即是指出他们的联盟是⼀个阴谋集团,不是什么堂堂正正地拿出⾃⼰的主张来争取领导,⽽是烧阴⽕、煽阴风,见不得太阳,这样来说它是⽐较恰当些,也是合乎实际的。最终,会议同意不开除饶漱⽯的党籍,只撤销中央委员。(《年谱》1949~1976第⼆卷,中央⽂献出版社2013年12⽉版)
3⽉初,饶漱⽯在家听候处理。有⼀天,他家⾥的“红机⼦”电话响了(饶停职反省期间,他家的“红机⼦”未
拆除),这本是中央机关三⼗九局(电话局)试打各户“红机⼦”,饶不知情,产⽣错觉,以为他的问题可能会很快解决,将恢复或分配⼯作,因⽽情绪激动,向其妻和陈麒章(饶的秘书,负责对饶管教)发牢骚说,中央还是相信他的,他没有……陈麒章当时负有“每周写个‘饶漱⽯情况简报’送交中央办公厅”的任务,于是陈随即将饶的这⼀情况详细向中央报告。在当时的政治⽓候下,饶妻也写了内容相似的报告交给杨尚昆。全国党代表会议期间,⼆⼈的书⾯汇报被作为会议资料散发给与会代表。刚听过讲“阶级⽃争形势严峻”的代表们⽴即把饶漱⽯“闹翻案”同“以特反特”的问题联系起来,认定饶的活动已超过内部⽭盾范围,属于敌我⽭盾,于是对饶的处理陡然“升级”。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全国党代表会议最后通过的《关于⾼岗、饶漱⽯联盟的决议》,决定开除饶漱⽯的党籍。
“饶潘扬反⾰命集团”
上海市公安局长扬帆,1954年9⽉以“重⽤、包庇和掩护⼀批反⾰命分⼦”的罪名被逮捕,同年12⽉31⽇被送往北京隔离审查。潘汉年(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上海市副市长),是上海市公安、政法系统的实际领导⼈,扬帆的顶头上司。1955年4⽉,他向中央交代1943年被李⼠挟持秘密会见⼀事,随即以“内奸”罪名于4⽉3⽇被捕⼊狱。饶漱⽯因直接领导潘汉年、扬帆在反特⽅⾯的⼯作,故⽽受到牵连,也随即被捕⼊狱。
1957年整个侦讯⼯作结束,公安部把饶、潘、扬三个专案组的侦讯报告合写成⼀个给中央的结案报告,
断⾔:“实际上是⼀个反⾰命集团”。但此案长期搁置,没有移交检察司法机关。饶漱⽯在功德林监狱度过了近5年的铁窗⽣涯后,1960年3⽉15⽇,饶漱⽯和潘汉年被转移到了新建成的秦城监狱。1963年1⽉9⽇,最⾼⼈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潘汉年案,最⾼法院以“内奸、反⾰命罪”终审判决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与潘汉年同案的扬帆,1965年8⽉以“反⾰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终⾝。同年的8⽉30⽇,最⾼⼈民法院对饶漱⽯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认:“被告⼈饶漱⽯犯有严重的反⾰命罪⾏,他在上海⼯作期间,利⽤中共上海市委第⼀书记和华东局第⼀书记的职务,采取两⾯⼿法,不仅重⽤了内奸分⼦扬帆,把中统潜伏特务分⼦胡均鹤安插在上海市公安局内,⽽且在扬帆等⼈⼤量使⽤特务反⾰命分⼦的问题被揭发后,中央、华东公安部⼀再向他提出要彻底处理时,他仍然不予置理,使这⼀⼤批特务反⾰命分⼦猖狂地进⾏反⾰命破坏活动,达5年之久,严重地危害了⼈民的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惩治反⾰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判处饶漱⽯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随后裁定假释,移交公安部门管制、改造。“”期间,1967年5⽉22⽇,饶漱⽯、潘汉年、扬帆从他们所在的劳改农场重新被逮捕,后被送进秦城监狱。
1975,饶漱⽯病逝秦城
1975年3⽉2⽇,饶漱⽯患中毒性肺炎在复兴医院病逝。据秦城监狱⼯作⼈员何殿奎回忆:饶漱⽯在1974年冬就诉说胸部不适,尽管201监区每层楼都有医⽣,有“24⼩时医护⼈员值班室”,但医⽣显然对饶漱⽯的病情并没有在意,也没有作全⾯检查。直到3⽉1⽇晚病情恶化,才由何殿奎陪同送往复兴医院,
第⼆天⼋点半病逝。逝后遗体由复兴医院“在押犯病房楼”(称207特区)的⼯作⼈员⽕化。当时正是“”猖狂之时,饶漱⽯⽕化时⽤的什么名字、⾻灰如何处置,都不得⽽知。
在1980年代拨乱反正和平反冤假错案期间,饶漱⽯的胞妹饶⽟莲于1983年5⽉26⽇,由丈夫⾕思义了⼀封给的信,信中说:“饶漱⽯是我的⼤哥,他被捕后我们⼀直不知他的消息,作为他的妹妹,我希望知道他的情况。如果他活着,我们想去探监;如果他死了,我们想知道他的⾻灰葬在何处……”收信后,将它批转给公安部。
1983年6⽉14⽇,公安部第⼗三局给饶⽟莲复了⼀函:
(83)公审发132号。饶⽟莲同志:五⽉⼆⼗六⽇来信收到,现将饶漱⽯的病情和⾻灰、财物处理情况简告如下:⼀九七五年三⽉⼀⽇晚上,监管⼈员发现饶漱⽯突然说话不清,两⼿发颤,当即将他送到复兴医院检查,确诊患中毒性肺炎,病情严重,医院⽴即组织抢救,经,病情稍有缓和,三⽉⼆⽇晨⼋时,突⼜患感染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效,于⼋点三⼗分病亡在复兴医院。经请⽰中央批准,饶漱⽯的遗体于同年三⽉⼗⼆⽇送北京西部⽕葬场⽕化,⾻灰未予保存,对他个⼈的⼀些财物上缴国库。此复(公安部第⼗三局公章)⼀九⼋三年六⽉⼗四⽇。(景⽟川著《饶漱⽯》未刊稿)
未作平反的“平反”
潘汉年、扬帆“反⾰命”冤案在1982、1983年先后得到彻底平反。
中共中央于1982年8⽉23⽇发出的《关于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对潘汉年的⼀⽣作了⾼度评价。通知全⾯否定了1963年强加给潘汉年的“内奸”等三条罪名,指出:潘汉年被错定为“内奸”,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他被逮捕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严重地忽视了对敌隐蔽⽃争的特殊性,混淆了是⾮界限和敌我界限,以致作出错误的决定。中共中央郑重宣布:“把潘汉年同志定为‘内奸’,并将其逮捕、判刑、开除党籍,都是错误的。这是建国以来的⼀⼤错案,应予彻底纠正。”“撤销党内对潘汉年同志的原审查结论,并提请最⾼⼈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党籍,追认潘汉年同志的历史功绩,公开为他恢复名誉。”1982年9⽉7⽇,最⾼⼈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布潘汉年⽆罪,撤销1963年的原判。
1980年4⽉,扬帆冤案得到初步平反,结论是:“原判认定的事实失实,定性不准,判处不当,撤销1965年的判决书,宣告扬帆⽆罪释放。”直到1983年8⽉才⼜作出新的结论,平反决定指出:过去认定扬帆同志是内奸、反⾰命分⼦,包庇重⽤⼤批特务反⾰命分⼦,使⽤敌特电台给台湾敌⼈提供情报引起敌机轰炸上海等问题,均不是事实,应予否定。1955年后,对扬帆隔离、逮捕、判刑都是错误的。扬帆同志蒙冤⼆⼗余年,应予平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潘汉年、扬帆先后平反以后,饶漱⽯的“反⾰命”案⽆疑也得推翻。但中央⼀直未有表态。1986年《著作选读》出版,对其中⼀条饶漱⽯注释的写作经过,《中国新闻周刊》曾披露:
新增的167条注释中,最费思量的是对其中⼏个⼈物的注释。其中之⼀是饶漱⽯。⼊选的篇⽬中提到饶漱⽯的是《论⼗⼤关系》,共两处,分别涉及他的两⼤罪名。
第⼀处,涉及“⾼饶联盟”,正⽂是这样说的:“我们建国初期实⾏的那种⼤区制度,当时有必要,但是也有缺点,后来的⾼饶联盟,就多少利⽤了这个缺点。”
龚育之告诉曾宪新(中共中央⽂献研究室原注释组组长、中共⽂献研究会名誉理事),他去中央开会时,听到中央讨论⾼、饶的事,认为此⼆⼈确实有错,但很难说他们俩有联盟。“⽼龚专门给我们打招呼,说注释⾥不要提‘联盟’”,因此,关于“⾼饶联盟”的第428条注释,在介绍⾼饶⼆⼈的原职务后写道:“1953年,他们阴谋,篡夺党和国家最⾼权⼒。1954年2⽉,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对他们进⾏了揭发和批判。1955年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总结了这⼀重⼤⽃争,通过决议开除了他们的党籍。”从头到尾,都没有提“⾼饶联盟”这六个字。
另⼀处,则涉及饶漱⽯更⼤的罪名――让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的“饶潘扬反⾰命集团”。
正⽂中写道:“机关、学校、部队⾥⾯清查反⾰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个不杀,⼤部不捉……胡风、潘汉年、饶漱⽯这样的⼈不杀,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也不杀。”对此,注释组派出三⼈,先后去公安部、中组部查阅卷宗和档案,核实确认:饶漱⽯的罪名确是因潘汉年和扬帆⽽得,⽽这
⼆⼈都已于1982和1983年分别获得平反。既然“饶潘扬反⾰命集团”已不能成⽴,曾宪新⼀度想过,以“⾼饶事件”来解释饶的反⾰命罪。但龚育之否定了这⼀做法。“⽼龚说,不要扯⾼岗的事情,这样太唆,不直接。⽽且正⽂⾥分明是把潘汉年和饶漱⽯连起来提的,也说明饶潘扬的事情,跟⾼岗没关系。”曾宪新介绍。
最终,第436条注释如此写道:“饶漱⽯(1903~1975年),江西临川⼈。1925年加⼊中国共产党。抗⽇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曾任新四军政治部主任和华东军区政治委员。上海解放后,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书记和上海市委第⼀书记。在这期间,他直接领导潘汉年等在反特⽅⾯的⼯作。由于潘汉年被错定为‘内奸分⼦’,饶漱⽯主持反特⼯作中的⼀些活动被错定为内奸活动,他因此⽽被认为犯有反⾰命罪并被判刑。”这条注释最后报胡乔⽊,经他审定。
对此,中共中央⽂献研究室原主任逄先知明确表⽰,对饶漱⽯的这两条注释可以称为这部书注释⼯作的⼀个“突破”。把对饶漱⽯定罪的根据否定了,所谓“内奸活动”等也就不能成⽴了。“这在⼀定意义上,可以说起到了平反的作⽤”。(中华⼈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主办《国史参阅》2013年第5期)
(作者系历史学者)
原载于《同⾈共进》2014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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