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12.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
(2009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般原则和规则
第一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以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定性为前提,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适应。
第二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情节、量刑适用规则、方法,确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条 【量刑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事实要件、量刑情节相同或相似的被告人作出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均衡。
第四条 【量刑重处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基准刑为基础,依据所具有的从重情节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尺度,综合决定从重处罚的幅度,但拟定宣告刑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第五条 【量刑轻处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应以基准刑为基础,依据所具有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比率确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但从轻处罚后的拟定宣告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情节合并为减轻量刑情节。
第六条 【轻处限定规则】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后的宣
告刑不得低于个罪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减轻处罚后的宣告刑不得低于个罪基准刑的30%。
应当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单个减轻量刑情节比率达到60%的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七条 【免处适用规则】基准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轻处比率达到或者超过100%,同时具有法定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一般予以免除处罚。
第八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以及未细化的酌定情节,在拟定宣告刑的基础上可分别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合议庭(独任庭)在量刑时按照上述程序在办理个案时认为适用本意见不能达到刑罚目的和价值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先例参照规则】公报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阅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十条 【冲突规则】本指导意见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律有新规定的或在某一时期有专项政策性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节 量刑方法与步骤
第十一条 【量刑步骤】量刑应当依据下列步骤:
(一)选定法定刑幅度;
(二)确定基准刑;
(三)提取个罪量刑情节;
(四)拟定宣告刑;
(五)确定宣告刑。
第十二条 【基准刑】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将犯罪事实对照量刑基准和量刑尺度计算的刑期即为个罪的基准刑。基准刑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
第十三条 【量刑基准】量刑基准是指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刑事政策、治安状况隐含的量刑要求,对某类案件基本犯罪(单独犯罪既遂状态)形态下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应当判处的标准刑罚。
第十四条 【量刑尺度确定】将具体个案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危害后果等基本犯罪事实所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量化为一定的刑罚量即为量刑尺度。
第十五条 【量刑情节比率】对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根据其作用力大小分别设定一定的轻处、重处比率以调节基准刑。
第十六条 【量刑情节比率适用方法】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都要有
所体现,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率。
第十七条 【多次犯罪量刑方法特别规定】多次犯罪中,分别具有不同量刑情节时,应尽可能选择接近标准犯罪形态的事实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多次犯罪中,各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应分别作用于该次犯罪对应的刑罚量。
第十八条 【拟定宣告刑】将被告人的基准刑,与量刑情节对应计算出的结果为拟定宣告刑。犯数罪的以数罪并罚的结果为拟定宣告刑。
第十九条 【确定宣告刑】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等认为拟定宣告刑期偏重或偏轻,可以按照本意见自由裁量权规则处理。
第三节 量刑基准、量刑尺度设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量刑基准设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某一类犯罪的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同一个法定刑幅度内,一般情形下只有一个量刑基准;在同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存在多种犯罪构成时,可以分别设定量刑基准。
量刑基准可从以下方面综合确定:
(一)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其规定确定;
(二)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但存在隐含量刑要求的,通过演绎、推理方法确定;
(三)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或隐含量刑要求的,根据国家刑事政策、上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审判经验确定;
(四)本意见分则未作设定的,可比照已经确定的同类案件量刑基准设定;
(五)本意见分则未作设定的其他案件,经审判长联席会讨论确定的量刑基准,可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量刑参照。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