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

答案

一、1B 2A 3D 4D 5A 6C 7B 8B 9C 10B 11A 12C 13A 14A

二、1ABCD 2CD 3ACD 4ABCD 5ABCD 6AC 7ABD 8ABC 9ABCD 10BCD l1ABC 12AB 13BC 14AC 15AB 16BCD 17ABC

三、1.例如,我们同学在教室里读书学习,如果我们没有违法,任何人,包括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无权干涉、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再如,教师无权对同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果有人剥夺或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我们就可以依法请求保护,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1)拐卖、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所以我国法律严惩这种犯罪行为。

2)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1)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姓名,才能将自己与他人区分开,如果公民不能行使自己的姓名权,他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实现;(3)公民的姓名如果毫无限制地更改,就会使国家管理机关和他人无法确认,因此,公民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变更姓名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姓名登记,得到批准并且登记后,方可使用变更后的姓名。

4.(1)要指出,侮辱同学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轻者会伤害同学感情,重者会造成严重后果,要负法律责任。(2)如果不听劝阻,要向老师反映;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要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1.(1)这种观点不对。(2)残疾人身有缺陷,生活更困难,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3)国家对残疾人特别关怀,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

2.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宪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当确需搜查公民身体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搜查只能由公安司法人员进行,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3.这个观点不正确。(1)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不得非法加以侵害,如果滥用职权进行非法侵害,也要追究法律责任。(2)如果公民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犯罪,且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维护社会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剥夺其生命权,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3)法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这个观点正确。(1)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是说公民不违法,不受法律追究。(2)为了打击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依法剥夺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3)这一观点告诉我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但一旦触犯了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5.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未成人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与成年公民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未成年人都能享有。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所以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6.(1)店主的行为是不对的。店主的行为错在他侵犯了小赵的人身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
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2)小赵的行为也是不对的。小赵的行为错在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除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到执法机关去控告,起诉(即告状)以便得到法律的救济。

五、1.(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妈妈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人身权、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2)可以采取与子女谈心、交流,向老师了解情况,观察子女的日常行为,留意子女的日常交往,向其同学了解等方法。

2.(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或名誉权)。

2)说明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
尊严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这事件告诉我们,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当自己的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还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同侵犯公民这些权利的行为做斗争。

3.我国法律所以对公民住宅不得非法侵入做如此细致的规定,这是因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居住安全同人身自由是密切相关的,住宅能否得到安全保障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影响到社会的团结。因此,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保障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内容。

4.(1)保安人员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或不合法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为了搜查犯罪证据,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进行身体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商店的保安人员既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又没有搜查证,因此,无权搜查他人的身体。


2)学生张某和李某的做法也是不对的(或不赞成其行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1)该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等。

2)这份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普通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该县人大常委会的这份文件与上述宪法规定相违背,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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