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专利知识讲座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
我国专利法规定“个人”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个人就是自然人。基于与“法人”对称的为“自然人”,故本文采“自然人”的说法。是不是所有自然人均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也有申请专利、或者获得专利的权利?应当认为专利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不存在剥夺民事权利的处罚。所以,人身自由受限制、甚至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有权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这一财产权。那么,申请专利是否有年龄的限制?应当说也没有,只是未成年人往往缺乏科学技术知识,不容易作出发明创造,但不容易不等于不可能。在个别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能作出发明创造,如果作出发明创造,当然可以申请专利,并且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六或十八周岁以下的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一个十五周岁的少年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他是否可以申请专利?是否可以作为专利权人?回答亦是肯定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如果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或者购买大件物品,如彩电、冰箱,十五岁的少年由于行为能力受限制,从事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完成发明创造并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是一种“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的。我们国家是鼓励青少年进
行发明创造的。但是,如果一个十五岁的少年作出一项发明创造,是否自己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申请专利是一种和“公权力”打“交道”的行为,严格来讲,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尚且需要完全的行为能力,“公法”上进行申请专利的行为,更需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该少年自己不能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但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但是申请人应当是该少年。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懂专利申请事务,还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来申请专利。在知识产权局制订的专利申请表格中,并没有该项法定代理人栏目,原因在于此种情况发生的太少。是出于节约有限的“表格栏目资源”的需要,让有限的栏目用在经常发生的事项上。但是,如果真发生法定代理人以少年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知识产权局是会受理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不同,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委托专利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委托的代理人,所以,不存在必须委托专利代理人(机构)的情况。日本专利法第16条,就承认了未成年人作为主体的地位,并
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在程序上的权利。还有,合伙企业、私人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因为它们不具有法人地位。那么,这些企业以什么名义申请专利呢?应当以合伙人的名义,或者私人企业主的名义申请专利,这样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就可以财产所有人的名义指控他人侵权。当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经核准登记起字号的合伙企业可以企业的名义提出民事诉讼(未起字号的要以合伙人的名义起诉),但仍然肯定了合伙人是专利权人时,只有该合伙人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居住在大陆内地的自然人),除了主体问题以外,在程序上还有如下特点: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1、当是自然人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不委托,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2、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在没有专利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指定共有人之一为代表人,专利局将向代表人发送有关通知,代表人可以办理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以外的事务。但如果共有人没有指定代表人,则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推定第一属名人为代表人。
3、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在没有专利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作为代表人。如果指定是自然人,则专利局将向该自然人发送有关通知。如果指定单位为代表人,专利局则向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发送有关通知。原因是单位必须要有一个联系人作为收件人,而自然人通常自己就是收件人。如果没有指定代表人,专利局则推定第一属名人为代表人,如果第一属名人是自然人,则向该自然人发送相关通知。如果第一属名人是单位,则向单位的联系人发送相关通知。
4、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总之,专利法中的个人,应当解读为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在合伙时,只能是合伙人个人作为专利权人。在私人企业时,也只有私人企业主个人可以作为专利权人。国内自然人申请专利,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申请人自己决定。当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申请专利时,
应当指定代表人。没有指定时,以第一属名人为代表人。当是自然人与法人共同申请时,亦应当指定代表人。没有指定时,以第一属名人为代表人。当然,本讲所述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大陆的个人或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自然人主体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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