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作者:李炜
来源:《现代国企研究》 2015年第9期
文 李炜
中小股东无论是代表共有资本还是非公有资本,在企业经营中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积极性,这样就会对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以及股份制企业的涌现而出现的新兴的企业组建模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由于是单一国有资本构成,往往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经营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不少企业运
营机制呆滞,缺乏活力和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国有资本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与其他性质的资本融合,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推动其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凝聚更多的资本,有效放大公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着一个困境,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对双方都存在着较深顾虑,公有资本担心国有资产流失,非共有资本担心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为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通过强调“依法治企”以法律形式全面有效规范大股东行为,可以达到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单行道逆行怎么拍照
股东权益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也被称为股东权、股权。股东权益一方面是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和投票权;另一方面是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股份转让权;还包括一些救济权利,如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解散请求权和诉讼权等。我国《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分配权、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监督权五项股东权益。在我国,大股东普遍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诉平安银行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案件
”和“湘南湘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维权案件”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中小股东权益受损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大股东通过利润分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由于大股东在公司投资中占很大部分,所以大股东常常在分配公司利润上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分配的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有能力分配利润,却做出不分配利润的方案;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使大量利润落入自己手中;把众多的利润通过以奖金的方式发放给自己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关联交易广泛存在,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避税、制造利润增加假象以确保配股资格、隐藏公司利润、突破银行贷款限制等。关联交易表面上是为公司暂时化解危机,获得银行贷款,实质上却误导了银行、广大股民,最终会导致信用危机;而大股东却在关联交易中中饱私囊,侵犯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很多公司大股东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的不平等因素。在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下,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占很小比例,基本上对公司的决策构成不了实质性影响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决议一般是大股东的决议,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大股东甚至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资产置换、溢价出
让控制股权,使小股东的利益被蚕食和侵吞。大股东对表决权的垄断和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名存实亡,严重打击了少数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
对股东权利规定不足。公司法笼统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和股东会召集权等。这些规定对于大股东和小股东来说从法律层面上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大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漏洞中通过公司章程任意扩大自身权力,因此造成削减、损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
股东表决权制度设置的局限。公司法仅列举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两种情形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过于狭窄;而累积投票制度能够大大增强小股东的表决权,使小股东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机会,但现行公司法只是建议适用该制度,也就是将是否适用的决定权交与公司,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实施的公司很少,小股东的话语权很少。
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股东只有充分了解公司内部经营信息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才能更好更正确地对公司各项事项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由于中小股东先天弱势地位决定其在公司中获得信息的范围和程度远远低于大股东,因此在现实中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大股东相比是不平等的。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
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小股东无论是代表共有资本还是非公有资本.在企业经营中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积极性,如果侵权事件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进而影响他们所代表的所有制体投资积极性,这样就会对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蔡国权的歌
国有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稳定健康发展是各种利益主体利益得以实现和权利得到保护的最根本保障。如果无视小股东的存在,忽视他们的利益需要和权利享有,则势必使其成为大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企业无法形成合力,发展必将受到影响。
相关利益平衡的保证。确保公司管理中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不得欺诈少数”等民主原则,是体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不受侵犯的重要表现,它们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在平衡利益中得到发展。
体现法律公正性的需要。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在对公司出资方面,作为出资者的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力量对比悬殊,中小股东明显属于弱者,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特殊保护是由其天然弱势体的地位决定的。珐律只有对弱势股东合法的权利提供充分合理的保护,才符合其正义、公平的根本理念。无线猫怎么设置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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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小股东权利体系。加强维护股东的表决权、查阅权、监督权等权利;重视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红薯为什么不能天天吃
2.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质是按照候选人数相应地成倍扩大每个股东的投票表决权,一个或多个小股东可以在代表自己利益的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身上集中投放扩张后的总票数。当股东之间严重利益冲突时,该制度能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占有一席之地,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关系。
3.确保小股东知情权。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由大股东指定的人经营管理公司,小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很难及时、准确了解。可以借鉴国外小股东调查请求权和质询权操作模式,即小股东在有正当理由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严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时,有权请求法院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
公共事业管理学 4.赋予小股东更大的股东会召集权。我国法律赋予股东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但要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权未得到实现为前提,限制过于严苛。应当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予以更加细化的规定。
5.增加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当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就公司章程修改、合并或分立、解散、营业期限延长、连续多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对其股份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依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这是保护小
股东权益的一项有力的救济措施。
6.加强股东股利分配方面的具体限制和规范措施。应当加强对控股股东在股利分配方面的权利的限制,规范公司的具体股利分配活动,包括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时间、分配范围、分配程序等进行硬性要求,以保障小股东通过股利获得收益的权利。
7.将股东、董事、监事等在公司的不良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股东、董事、监事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不遵守公司法规定,有违反诚信的行为,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之纳入到社会诚信系统,以示惩戒。这样能够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间接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可以公正决断公司的一些事项,例如关联交易,这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效果显著。独立董事重在“独立”,这是该制度发挥效能的前提。但我国目前却是“独立不易,董事更难”,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对“独立性”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办法、任期、职责、监督、激励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可以增设外部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增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中小股东是当前企业中最容易受到权益侵害的体,只有切实保护这些小股东的权益,从这些小股东的权利角度进行考虑,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股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效果和效力,这样才能提高中小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这样才能
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高速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实现。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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