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0.02.16
【文 号】农银发[2000]12号
【施行日期】2000.02.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2月16日 农银发[2000]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
  (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
  (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
  (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
  (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业务等服务。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银行受理网点审核后即时为其开立账户,发给金穗借记卡,同时要求持卡人修改密码。该银行受理网点即为持卡人的发卡网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单位卡起存金额1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0元。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第十条 发卡银行可与个人卡持卡人签订协议,为持卡人管理其关联的定活期存款账户,办理卡账户与关联账户的资金互转,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银行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金穗借记卡,要求结束其金穗借记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结束其账户;
  (三)持卡人委托代理人按照(一)、(二)的规定代为销户,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四)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第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销户必须回原发卡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对销户前该卡发生的
一切账务负责。个人卡关联账户同时取消关联关系。
  单位卡办理销户,所申领的全部金穗借记卡必须同时销卡,其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金穗借记卡的所有交易均须联线操作,通过持卡人个人密码确认,在持卡人账户中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经办人员应及时、主动与计算机处理中心联系,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个人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交存现金。存款时持卡人需填写存款凭条,将现金、卡、凭条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清点现金无误后,刷卡,输入存现金额,打印凭条,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交持卡人。持卡人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必须换人复核确认。
  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无卡的情况下办理存现,由存款人填写金穗借记卡卡号、持卡人
姓名,由经办人员录入卡号,其他操作参照有卡存款办理。委托代理人存款还需签本人姓名确认。因无卡存款造成持卡人账户出现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六条 个人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支取现金。取现时,持卡人需填写取款凭条,将卡和凭条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审核无误刷卡,输入取现金额,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办理付款,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现金交持卡人。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转账结算,包括转账存入和转账支出,操作分别参照存现、取现业务办理。卡与卡之间的转账,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卡业务,再办理转入方的卡业务。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消费时,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消费金额,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交持卡人。
  特约商户每日营业终了,汇总金穗借记卡消费金额,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与收单行办理结算。收单行核对无误,为特约商户办理进账,如为异地卡,则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
  净计金额=消费金额-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金额=消费金额×结算手续费率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后要求退货,必须在原交易发生的POS上进行。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原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无误后,打印退货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交持卡人。
  如果特约商户当天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退货金额,将消费金额抵减退货金额后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如果特约商户当天消费金额小于退货金额,可开出转账支票办理退货,收单行收妥款项后,为持卡人办理进账。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如宾馆、酒店前台等)消费时,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可在消费前取得预授权。办理预授权时,经办人员刷卡、输入预授权金额,得到预授权代码。持卡人结账时,输入个人密码,结账金额小于或等于预授权金额,以结账金额结算;结账金额大于预授权金额,以预授权金额结算。超过部分按另外一笔消费处理。预授权结算后,取消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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