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0.09.07
∙【文 号】农银发[2000]117号
∙【施行日期】2000.09.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 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经营行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
(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
(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第十三条 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报上级行备案。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行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要定期盘点。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各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应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拍卖底价要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不宜拍卖的抵债资产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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