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曹江云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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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北路21号。
负责人:李学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员工。
被告:曹江云,*,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石嘴山分行)与被告曹江云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曹江云下落不明,本院于2022年4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通过公告形式向被告曹江云送达诉讼法律文书。2022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农行石嘴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宏到庭参加诉讼,曹江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石嘴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江云立即偿还贷记卡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33.42元、违约金1143.96元、分期手续费468.02元,合计23879.19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及2月11日新增利息(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曹江云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3日曹江云通过手机银行向农行石嘴山分行申请办理贷记卡,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其他资料。经核查,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符合发卡条件,准予发卡,贷记卡号:×××,核定授信额度20000元。截止2022年2月10日,曹江云贷记卡透支余额23879.19元,已拖欠248天,经农行石嘴山分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综上,农行石嘴山分行与曹江云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合约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农行石嘴山分行已按照约定下发了贷记卡,按照贷记卡合约规定,如正常归还最长可享受56天免息优惠,如逾期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曹江云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还款,其拖欠还款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农行石嘴山分行为此起诉至法院。
曹江云未到庭,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1天,曹江云申请办理了农行石嘴山分行金穗贷记卡,
其签名确认的申请表第4.4条载明“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下方收费标准“滞纳金”栏载明“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经审核曹江云取得授信额度20000元。截止2022年2月10日曹江云透支余额23879.19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33.42元、违约金1143.96元、分期手续费468.0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现农行石嘴山分行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农行石嘴山分行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打印件在卷留存佐证。
本院认为,曹江云向农业银行石嘴山分行申请办理贷记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曹江云对透支款项未按照约定期限与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农行石嘴山分行要求其偿还合计23879.19元(含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33.42元、违约金1143.96元、分期手续费468.02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农业银行石嘴山分行要求曹江云支付2022年2月10日后的新增利息,待本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曹江云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本院确定为2022年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
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曹江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抗辩权等民事权利的放弃,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江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截止2022年2月10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33.42元、违约金1143.96元、分期手续费468.02元,上述合计23879.19元;2022年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江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
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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