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梁宇玲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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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伟文,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勤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名,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宇玲,*,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李春燕,*,1986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李根洪,*,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李国港,*,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卢英亮,*,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李剑,*,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被告:李连春,*,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罗国雪,*,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被告:李土敬,*,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罗海燕,*,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梁宇玲、李春燕、李根洪、李国港、卢英亮、李剑、李连春、罗国雪、李土敬、罗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勤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梁宇玲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13754.57元13754.6元和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4404.77元、违约金727.28元,合计18886.6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李春燕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15905.93元15905.9元和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3415.33元、违约金430.17元,分期手续费292.98元),合计20044.4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李根洪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14978.64元和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4213.78元、违约金864.57元,分期手续费190.76元),合计20247.75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李国港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3********)欠款本金5435.46元和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1842.14元、违约金313.17元,分期手续
费85.2元),合计7675.9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判令被告卢英亮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14878.58元和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7200.66元、违约金862.03元,),合计22941.2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6.判令被告李剑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15785.15元和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4177.6元、违约金639.91元,分期手续费235.56元),合计20838.2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7.判令被告李连春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17960.2元和利息、违约金、年费等(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4931.64元、违约金1046.24元),合计23940.78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8.判令被告罗国雪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3********)欠款本金13212.36元和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4756.3元、违约金828.23元),合计18796.89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9.判令被告李土敬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28********)欠款本金12998.88元和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3518.54元、违约金710.21元),合计17227.63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0.判令被告罗海燕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欠款本金15670.01元和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的利息5575.33元、违约金1137.46元),合计22382.8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1.判令被告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开办信用卡并同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双方约定:
1.原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原告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款项自原告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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