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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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兴云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健。
委托代理人:庞伟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黎爱平,该行员工。
被告: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金山小区金马路(即京都花园后面)的房屋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丞党。
被告:云浮市庆丰农家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庆丰村委大
坳村。
法定代表人:陈丽平。
被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五官塘(地号10-00947)。
法定代表人:陈丽平。
被告:云浮市宝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天柱路文笔新村第七幢七楼7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泉。
被告:梁国仁,*,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梁丞党,*,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陈丽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水弟,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少云,*,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端州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云浮分行”)诉被告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麟贸易公司”)、云浮市庆丰农家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农家农业生态园公司”)、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越环保建材公司”)、云浮市宝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泉矿产贸易公司”)、梁国仁、梁丞党、陈丽平、陈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陈丽平于2018年3月7日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驳回被告陈丽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陈丽平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云浮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庞伟明、黎爱平、被告陈丽平的委托代理人李水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麟贸易公司、庆丰农家农业生态园公司、龙越环保建材公司、宝泉矿产贸易公司、梁国仁、梁丞党、陈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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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云浮分行诉称:被告梁国仁于2016年11月23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房地产(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号)为被告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粤***********]。被告云浮市庆丰农家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宝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梁国仁、梁丞党、陈丽平、陈少云于2016年11月23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向我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1笔,金额97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贷款发放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月3日,被告结欠贷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为尽快收回贷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8.483%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2、原告对被告梁国仁所有的云浮市市区××路××路交汇处(兴业广场)首层A1号商铺房地产(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号)在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
云浮市庆丰农家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宝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梁国仁、梁丞党、陈丽平、陈少云对被告云浮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八个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股东会决议,证明被告股东会同意借款及担保。
3、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441***********)及抵押清单,证明被告梁国仁以房地产(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号)为被告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借款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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