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邓伟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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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学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伟强,*,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欧桂枝,*,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诉被告邓伟强、欧桂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速裁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伟强、欧桂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79190.24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正常利息为2624.18元、罚息85.96元、复利0元;自2022年3月31日起,以46313.09元为本金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以132877.15元为本金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800元;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邓伟强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座××梯××房的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案件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相关金额: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被告尚欠商业贷款本金46313.09元、正常利息462.09元、罚息6.88元、复利3.82元,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313.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462.09元为基数计算复利。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被告尚欠公积金贷款本金132877.15元、正常利息315
6.65元、罚息161.95元,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2877.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为购买个人住房向原告申请购房贷款,双方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下:一、借款合同部分:(一)关于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二)关于借款金额及放款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此款已于2013年3月19日由原告发放给了被告指定的账户。(三)关于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为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执行利率自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现贷款人宣布取消利率下浮。(四)关于罚息: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五)关于复利: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
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六)关于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及提前行使担保权: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包括: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等等,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七)关于抵押担保范围及律师费承担:被告同意以自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座××梯××房作为履行本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该房屋的抵押担保登记公示手续已经由双方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妥。本案中,原告委托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清收工作,约定律师费6800元。二、公积金合同部分。(一)关于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二)关于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期限为20年,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3
3年3月18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三)关于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以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浮动,即年利率4.5%,利息按月计付。实际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的执行利率为准,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四)关于罚息:借款人若因还款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则按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五)关于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及提前行使担保权:借款人若在还款期内累计拖欠六期(即六个月)应供款,或全部借款到期超过三个月仍未清偿,在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三十天内(以挂号信函寄出时间为准)仍未能清还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或依法先行处分抵押房产。截至2022年3月30日,被告已连续逾期七期,累计逾期九期。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六)关于抵押担保范围及律师费承担:借款人以座落于佛山市高明区××路××号××座××梯××号房的房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担保。抵押期为20年,从2013年3月12日至2033年3月11日。如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后未能依约如期还贷,构成违约,经催还仍不履约的,贷款人将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借款人应承担因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及贷款人聘请律师诉讼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委托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清收工作,约定律师费6800元。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两被告没有到庭质证,亦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另本院还查明以下事实:
1.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被告尚欠商业贷款本金46313.09元、利息462.09元、罚息6.88元、复利3.82元,尚欠公积金贷款本金132877.15元、利息3156.65元、罚息161.95元。
2.原告委托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约定代理范围包括诉讼、执行阶段,律师代理费按6800元/宗计算。
3.被告邓伟强与被告欧桂枝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邓伟强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原告现以起诉方式作出宣告,故涉案全部贷款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届满还款期限。关于商业贷款,邓伟强应当向原告清偿商业贷款本金46313.09元、利息462.09元、罚息6.88元、复利3.82元(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本金46313.09元、利息462.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逾期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罚息,并未超过上述规章的规定范围,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罚息利率应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主张公积金贷款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经查,案涉合同中并无约定公积金贷款逾期,贷款利率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故邓伟
强应当清偿公积金贷款本金132877.15元、利息3156.65元、罚息161.95元(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2877.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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