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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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邹冬林,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系该行员工。
被告:杨盼盼,*,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蔡文彬,*,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王广东,*,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王木林,*,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与被告杨盼盼、蔡文彬、王广东、王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和被告蔡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盼盼、王广东、王木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盼盼、蔡文彬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2、判令杨盼盼、蔡文彬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支付拖欠的利息6,231.44元;3、判令王广东、王木林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杨盼盼、蔡文彬、王广东、王木林承担。事实和理由:杨盼盼与蔡文彬属夫妻关系。2019年7月6日,杨盼盼因生产经营周转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贷款人)与杨盼盼(借款人)、王广东(担保人)、王木林(担保人)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100,000元,借款人在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内按借款合同1.1约定
的循环额度借款,单笔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笔借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20%确定,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5.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实际执行逾期贷款年利率7.83%,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王广东、王木林为杨盼盼、蔡文彬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杨盼盼发放贷款三笔,合计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22年6月8日止。经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多次催收,杨盼盼、蔡文彬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王广东、王木林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截至2022年7月20日,尚欠借款本息合计106,231.44元。
蔡文彬对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杨盼盼、王广东、王木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为证明其主张,提供:1、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农户贷款申请表、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各一份、保证担保承诺函二份;2、杨盼盼、蔡文彬
、王广东、王木林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3、杨盼盼与蔡文彬结婚证复印件;4、个贷凭证利率信息一份、个人贷款凭证查询信息三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另查明,《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15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及蔡文彬的当庭陈述,可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与杨盼盼、蔡文彬、王广东、王木林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其效力应予确认。杨盼盼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贷款,款项用于槟榔芋种植,蔡文彬在贷款申请表中以配偶身份签字,并有为贷款提供结婚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居民身份证供,可以认为本案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蔡文彬应承担与杨盼盼共同还款的义务。杨盼盼、蔡文彬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按约还款付息,且经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至今仍未依约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系违约行为,故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请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王广东、王木林提供的担保系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杨盼盼、蔡文彬的借款及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应以合同约定的担保债务最高额150,000为限。杨盼盼、王广东、王木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盼盼、蔡文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拖欠利息(含复利)6,231.44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及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以上利息、复利和罚息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二、王广东、王木林以150,000元为上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广东、王木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盼盼、蔡文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0元,由杨盼盼、蔡文彬、王广东、王木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梁长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小荣
书 记 员 王龙华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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