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与邵东县彩印刷厂名誉权纠纷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与邵东县彩印刷厂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案件字号】(2020)湘05民终22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毛海玲朱红伟颜锦霞 
【审理法官】毛海玲朱红伟颜锦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邵东县彩印刷厂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邵东县彩印刷厂 
【当事人-个人】胡绍贵宁安泰 
【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邵东县彩印刷厂 
【代理律师/律所】朱晖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晖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晖 
【代理律所】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 
【被告】邵东县彩印刷厂 
【本院观点】根据2003年11月20日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甲方)与谭雄伟等人(乙方)签订的《房地产权出让合同书》约定,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资产和经营权,但甲方负责在签订本合同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处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拍卖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消除影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03年11月20日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甲方)与谭雄伟等人(乙方)签订的《房地产权出让合同书》约定,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资产和经营权,但甲方负责在签订本合同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处理工作。农业银行邵东支行主张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尚欠其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217787.10元未予归还,但农业银行邵东支行并未举证证实邵东彩印厂承继了该债务的偿还义务。且邵东彩印厂整体受让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资产和经营权并不属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情形。因此,农业银行邵东支行将邵东彩印厂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商业银行应当准确、完整地向信用数
据库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客观上亦损害了邵东彩印厂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农业银行邵东支行消除邵东彩印厂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失信人员名单并无不当,农业银行邵东支行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农业银行邵东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3:28:3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与邵东县彩印刷厂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民终2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
     负责人:刘海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云,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彩印刷厂。
     投资人:谭雄伟,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晖,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邵东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彩印刷厂(以下简称邵东彩印厂)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0)湘0521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业银行邵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云以及被上诉人邵东彩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邵东支行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0)湘0521民初3272号
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邵东彩印厂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998年10月26日,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向农业银行邵东支行借款本金28万元及欠息余额217787.10元,逾期未偿,农业银行邵东支行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失信,中国人民银行遂将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列入失信人名单。2003年11月20日,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以整体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了被上诉人邵东彩印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邵东彩印厂变更登记时承继了湖南省邵东县彩印厂的企业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邵东彩印厂列入失信人名单,并未侵害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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