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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5.09.01
【文 号】银发[1995]247号
【施行日期】199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5]247号 1995年9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前提,做好支付清算工作的基础,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自去年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根据会议精神的要求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取
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不少地区,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还未建立,其他账户也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各类账户的性质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划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是其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账户,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对超过贷款余额的,开户银行应通知企事业单位在5日内划转基本存款账户。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划转的,开户银行应主动将超过贷款余额的部分划转基本存款账户。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持有开户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批件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其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账户。该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因基本建设资金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信用卡账户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支取。
  各地应严格按照以上各类账户的性质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户条件进行账户的清理,办理账户的开立。
  二、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则和规定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二)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
  (三)银企性质接近,有利于对口服务;
  (四)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
  对企事业单位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各类账户。
  三、积极推进基本存款账户的清理工作
  建立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建立基本存款账户重要意义、原则、方法的宣传,使其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基本存款账户的清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选择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的时间,向其选择的银行提出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经该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在清理规范基本存款账户时,对企事业单位未选择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银行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调和裁定:
  (一)未在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通知二、(三)(四)的原则确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二)企事业单位在一家银行取得借款时,应在其借款银行确定基本存款账户;
  (三)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取得借款的,应在借款余额最大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借款余额为1995年1月1日至清理时止的借款平均余额。
  各行要加快账户清理步伐和进度,将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在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建立起来。目前,尚未开展账户清理工作的地区,要立即行动,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开展清理,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正在清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尽早将本地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建立起来;已经清理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及时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质量,防止走过场。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地市以上城市大中型企业的账户清理工作,在年底之前,要保证完成所在地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任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辖内建立基本存款账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就检查验收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账户清理工作比较快的地区,要在1995年10月底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总行;账户清理工作较慢的地区,要在1996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总行。
  总行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将进行重点复查。对清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的管理
  在基本存款账户建立之后,为防止其他存款账户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巩固账户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对各类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在基本完成建立基本存款账户和核发了开户许可证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发出公告,规定自确定的日期起,凡未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其账户一律不得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
  要实行年检制度。人民银行各级行和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对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建立和其他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此外,人民银行各级行还要经常对其他存款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与以纠正,严格处罚。为便于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建立的检查和管理,各银行对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在该账户的账页和印鉴卡上注明“基本存款账户”字样,以示区别其他类型账户。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账户申报制度。各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必须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报。在大中城市,各银行应按人民银行编发的计算机报送程序或规定格式,采取送磁介质(软盘)或联网的办法向人民银行申报账户开立、撤销情况。在已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地区,对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各类账户,各银行要查验代码证书并登记单位代码。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档案数据库,利用数据库监控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各类账户的情况,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提供企事业单位的开户信息,以利于银行掌握开户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信,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
  五、严格对违反账户管理行为的处罚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开立各类账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和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每户5千至1万元;一般存款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办理支付现金的笔数对其
处以每笔2千至5千元;一般存款账户余额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银行借款余额的(归还到期借款时除外),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按超出部分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借款归还后,银行对一般存款账户仍允许企事业单位继续使用的,要限期销户,并对其处以5千至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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