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涂森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 ...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邹冬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该支行员工。
被告:涂森峰,*,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吴红梅,*,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涂宜宝,*,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卢荣章,*,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与被告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涂森峰、吴红梅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和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2.判令涂森峰、吴红梅向农业银行长汀支行支付拖欠的利息5818.92元;3.判令涂宜宝、卢荣章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承担。事实与理由:涂森峰、吴红梅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12日,涂森峰因生产经营周转向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100,000元。借款人在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内按借款合同1.1约定的循环额度借款,单笔借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笔借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20%确定,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为5.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
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实际执行逾期贷款年利率7.83%,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涂宜宝、卢荣章为涂森峰、吴红梅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于2021年6月24日向涂森峰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22年6月23日止。经农业银行长汀支行多次催收,涂森峰、吴红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涂宜宝、卢荣章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截至2022年7月18日,尚欠借款本息合计105,818.92元。
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上述陈述的事实相同。另查明,《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担保方式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壹拾伍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农业银行长汀支行提供的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涂森峰和吴红梅的结婚证复印件、《惠农e贷农户贷款申请表》《保证担保承诺函》《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个贷凭证利率信息及贷款结欠证
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与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农业银行长汀支行主张尚欠贷款本息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实,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也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涂森峰、吴红梅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农业银行长汀支行要求涂森峰、吴红梅依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请,予以支持。涂宜宝、卢荣章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应在其担保债务最高余额范围内对涂森峰、吴红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森峰、吴红梅、涂宜宝、卢荣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涂森峰、吴红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
二、涂森峰、吴红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支付拖欠利息5,818.92元及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逾期贷款年利率7.83%计算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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