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刘克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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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徐文霞,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忠,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玲,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克伟,*,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胶州市支行)诉被告刘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
行胶州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胶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25187.61元、利息27657.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14.95元、手续费401.28元(截止2021年12月30日),合计54960.86元,以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59********,被告开卡后多次透支消费,但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
被告刘克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欠款余额表、刘克伟贷记卡历史交易明细表各一份,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8日,被告刘克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递交中国农业银行金
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刘克伟声明其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该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信用卡申领、信用卡的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对账、还款、有效期、增值税和发票条款、其他约定九部分内容。另附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领用合约)。
被告刘克伟自2016年11月18日起开始使用卡号为6259********信用卡,被告开卡后多次透支消费,但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款余额表,截止2021年12月30日,被告已拖欠原告本金25187.61元、利息27657.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14.95元,手续费401.28元,共计人民币54960.8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刘克伟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未在规定期间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21年12月30日,被告刘克伟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25187.6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187.6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的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能超出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手续费,原告提交的领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该费用的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刘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信用卡本金25187.61元。
二、被告刘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
金(每笔未还本金的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刘克伟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迟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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