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协议
合伙创业理念
在签署本《股权分配协议》(简称“本协议”)之前,甲方、乙方与丙方(合称“我们”)作为[XX公司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合伙人股东,我们基于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同意下述合伙创业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1. 我们认同“共创、共担、共享”的合伙创业理念,认同“相对公平合理”的股权分配原则。
2. 我们分配公司股权的依据,是我们对公司贡献的估值,具体表现为我们对公司认缴的资金投入与未来的人力投入。其中,我们对公司认缴的现金投入折算成公司[17%]资金股,我们对公司未来的全职人力投入折算成公司[68%]人力股。为了激励后续加入的团队与现有合伙人股东,公司预留[15%]股权为激励股权。
我们确认,(1)合伙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区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各方依法对各自股权进行的处分安排;(2)在公司工商登记文件中(包括公司章程),合伙人持有的股权不区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本协议约定的资金股与人力股,以及对人力
股的权利限制,构成对公司工商登记文件的补充规定。
3. 合伙人股东取得的人力股,是有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股权”:在退出事件(见下文定义)发生之前,如果合伙人股东与公司的全职劳动关系中止或终止,公司或公司指定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合伙人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人力股。
4. 我们认为,前述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股东利益的共同保护。
[XX公司]有限公司
股权分配协议
(本文件模板适用于人力资本驱动型的互联网初创企业)
本《股权分配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年[XXX]月[XXX ]日在[XX公司]市签订:
(1) XX公司](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甲方”);
(2)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乙方”);与
(3) XX公司](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丙方”,与甲方、乙方合称“合伙人股东”)。
甲方、乙方与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 各方认同《合伙创业理念》,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合伙创业;
(2) 在发生退出事件(见下文定义)之前,合伙人股东同意会长期持续全职服务于公司;
(3) 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公司股权,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与义务。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特此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 公司设立、股权分配与工商登记
第一条 公司设立 dnf女炮师加点
上海装修公司前十名(一). 公司设立
各方同意发起设立[XXX]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公司”),公司拟经营的主营业务为 (简称“主营业务”)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古诗。
(二). 工作分工
甲方担任公司[CEO],负责公司[战略方向与产品]。
乙方担任公司[技术合伙人],负责公司[技术]。
丙方担任公司[运营合伙人],负责公司[桌面ie图标无法删除运营与销售]。
第二条 股权分配
(一). 股权分配
公司成立时,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股东姓名 | 持股比例 | 持有方式 | |
资金股 | 人力股 | ||
甲方 | 10% | 40% | 甲方自行持有 |
乙方 | 4% | 16% | 乙方自行持有 |
丙方 | 3% | 12% | 甲方代为持有 |
小计 | 17% | 68% | |
预留团队 激励股权 | 15% | 甲方代为持有 | |
合计 | 100% | ||
(二). 投资总额与各方出资
公司设立时,各方认缴的资金出资合计为人民币[100]万元。
其中,甲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65]万元,乙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20]万元,丙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15]万元。
各方出资缴纳时间将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三). 预留激励股权
为了激励后续加入的团队,并为合伙人股东的持续激励预留空间,各方同意预留15%的公司股权为员工激励股权。公司后续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前述员工激励股权:
(1) 激励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出资,由甲方缴付。激励对象为取得激励股权支付的价款,归甲方所有。激励股权登记在甲方的名下。
(2) 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包括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对应的各项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分红权、清算分配权等权利由甲方行使。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股权激励文件另有规定,已发放的激励股权仍由甲方代持,投票权由甲方行使,但激励股权对应的经济性权利由激励对象享有。
(四). 股权稀释
若由于融资或预留员工激励股权等事由,公司未来决定增发股权时,各方股权将按比例被稀释。
第三条 工商登记
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工商局或其它监管部门登记各方持有的股权。
各方确认,(1)合伙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区分为人力股与资金股,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为了满足工商登记的要求,合伙人股东在工商登记的股权不区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3)本协议对合伙人股东所持有人力股的权利限制,构成工商登记文件的补充规定。工商登记文件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的规定,若本协议规定与工商登记文件相冲突,则本
协议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章 股权的权利限制
第四条 人力股权的成熟
(一) 成熟安排
在合伙人股东与公司维持全职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合伙人股东持有的人力股按照以下进度在4年内(简称“小学教师先进事迹材料成熟期”)分期成熟:
(1) 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满2年,50%的股权成熟;
(2) 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满3年,75%的股权成熟;以及
(3) 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日满4年,100%的股权成熟。
(二) 加速成熟
成熟期内,若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合伙人股东所有未成熟人力
股权均立即成熟,且合伙人股东有权处分其全部或部分人力股权,并获取相应收益。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 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
(2) 公司控制权变更(指公司发生任何并购,或与其他实体在发生其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股权转让),导致公司的原有股东的投票权之和低于交易后公司投票权总和5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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