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股东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所投资的企业(包括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切实维护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文件以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东事务”指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及投资企业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股东事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导向的原则。以完善投资企业法人治理为基础,以实现国有资本增值为目标,切实尊重和维护投资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规范有效履行股东职责的机制。
(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资本为纽带,依托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分别进行战略指导、参与战略制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治理安排等方式,维护公司及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治企的原则。依法、规范行使股东权利,推动投资企业依法开展经营管理,实现公司和投资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股东事务授权范围,制定授权清单,确保有效履职。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权责对等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强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投资管理中心是公司股东事务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国有股东事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完善《议案事项分类授权清单》(附件1)。
高考志愿如何填报(三)负责牵头处理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事项,必要时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获取专业支持。
美丽的中国结(四)为股权代表履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五)归档管理股东事务管理工作相关资料、决议等文件。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股东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股东事务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按照各部门职责及《议案事项分类授权清单》分工对投资企业“三会”议案事项提供专业支持、出具咨询意见,并指定一名股东事务工作联络人。
第三章股东事务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按照投资企业类型,对派出董事、监事的授权分为充分授权和部分授权:
(一)原则上对投资企业中的控制型企业进行充分授权。
(二)对投资企业中的参股企业的股东事务进行部分授权。
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按照《议案事项分类授权清单》履职,对授权范围内的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于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议案事项,派出董事、监事可征询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回复分析意见,作为派出董事、监事表决的参考。
投资企业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派出董事的,履职时由职位高者负责统筹,就议案事项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投资企业董事会议案事项,派出董事应履行以下程序:
形容老师(一)派出董事应要求投资企业于董事会召开 7 个工作日前(企业章程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将会议通知、议案文件等资料同步报送派出董事及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管理中心对会议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需补充完善的,由派出董事协助进行沟通完善。
(二)会议材料完备后,派出董事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个人意见的《“三会”议案事项报告表》(附件 2)报送投资管理中心。《“三会”议案事项报告表》采取统一编号、登记和发放,由投资管理中心负责。
(三)投资管理中心审核议案事项,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工作职责,于 1 个工作日内将议案材料分转至各相关部门。
(四)相关部门收到分转的议案材料后,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议案材料的审核,并在《“三会”议案事项报告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反馈至投资管理中心;
(五)投资管理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和派出董事意见,经研究形成部门意见报
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可酌情上报。投资管理中心将公司对议案的最终表决意见通知派出董事,由派出董事按照股东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派出董事应要求投资企业在董事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管理中心报备会议决议文件,由投资
管理中心进行归档。梦见大雨
第八条派出监事出席投资企业监事会会议的履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投资企业“三会”会议上临时追加的议案,原则上不予表决。
第十条股东代表履职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投资管理中心应要求投资企业于股东(大)会召开 7 个工作日前(企业章程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将会议通知、议案文件等资料报送及投资管理中心;由投资管理中心对会议资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投资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二)对于已按照本办法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的事项,投资管理中心可依据公司意见直接形成最终表决意见。尚未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投资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管理中心将最终表决意见通知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依照股东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黄煞(四)股东代表应要求投资企业在股东(大)会后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管理中心报备会议决议文件,由投资管理中心进行归档。
第四章履职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在股东事务管理工作中,股权代表应切实增强履职能力和责任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利益。南波瑠
第十二条股权代表、投资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在股东事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津联控股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议案事项分类授权清单
1.标记“√”为授权事项,标蓝部分为不授权事项;
2.公司下达的指令性事项为充分授权事项;
3.未尽事项由投资管理中心研究并确定授权方式,作为后续调整完善授权清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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