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全国统一的通行证来了!
【疫情防控】全国统⼀的通⾏证来了!
据交通运输部⽹站消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14⽇发布全⼒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涉疫地区(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部署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提请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适时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证制度,按照全国统⼀式样制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证》,并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确保办理便捷。
对于持有《通⾏证》跨省份进出涉疫地区车辆,各地要保障顺畅通⾏,有条件的地区设⽴要专⽤通道保障快速通⾏。
全⽂如下: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部署要求,统筹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作,全⼒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与防控物资、⽣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业品等重要⽣产物资运输畅通,切实维护⼈民众正常⽣产⽣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速路免费时间2022
⼀、充分认识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作的重要意义
统筹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打赢新⼀轮疫情防控⼤仗硬仗的紧要任务,是保障⼈民众正常⽣产⽣活秩序的必然要求。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以下简称交通专班)要⾼度重视,⾼度警醒,⾼度负责,进⼀步提⾼站位,⽴⾜全局,坚定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货运物流保通保畅,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精准施策,着⼒细化实化举措,持续加强跟踪督导,全⼒打通运输堵点,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效,切实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维护⼈民众正常⽣产⽣活秩序。
⼆、全⼒做好公路保通保畅⼯作
各地交通专班要按照同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部署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测点。⾼速公路防疫检测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场及以外区域,严禁在普通公路同⼀区段同⼀⽅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测点,
严禁擅⾃阻断或关闭⾼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切”。要进⼀步优化完善部省站三级联动调度机制,加强对重要通道、易拥堵收费站、重要服务区的运⾏监测,及时开展疏导调度,保障路⽹畅通。受疫情影响的⾼速公路服务区要坚持开放运营状态,不得擅⾃关停,确需关停的应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关停期间,要在不影响防疫⼯作基础上,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服务功能。
三、加强从业⼈员服务保障
各地交通专班要积极会同卫⽣健康等部门,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在防疫检测点就近配套设置充⾜的核酸检测点,做好货车司机等从业⼈员核酸检测服务,⿎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货车司机等从业⼈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要科学精准做好公路疫情防控,指导⾼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业⼈员,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防护。要配合卫⽣健康部门,科学加密增设核酸检测点,确保服务区“好进快出”、收费站“好收快⾛”。涉疫地区交通专班要研究制定保障铁路、港⼝、机场、航运等领域作业⼈员上岗的措施,并为其通勤提供必要保障。
四、建⽴统⼀规范的通⾏证制度
涉疫地区(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部署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提请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适时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
⾏证制度,按照全国统⼀式样制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证》(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通⾏证》),并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确保办理便捷。启⽤通⾏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物资类别,向所在地发展改⾰、⼯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监制的《通⾏证》。《通⾏证》要实⾏“⼀车⼀证⼀线路”,司乘⼈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证》信息保持⼀致,有效期由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定,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
对于持有《通⾏证》跨省份进出涉疫地区车辆,各地要保障顺畅通⾏,有条件的地区设⽴要专⽤通道保障快速通⾏。运输起讫
地均未建⽴《通⾏证》制度的,⽆需办理《通⾏证》。各省级交通专班要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作框架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信息化⼿段,推动实现《通⾏证》⽹上办理、线上线下便捷发放,纸质和电⼦《通⾏证》具有同等效⼒。前期已制发通⾏证的省份要加快与全国统⼀式样《通⾏证》的过渡转换,做好⼯作衔接。
五、分类精准做好货运车辆通⾏管理
各地交通专班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部署要求,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员实际⾏程、是否涉疫等情况,分类精准实施防疫通⾏管控。对于司乘⼈员通信⾏程卡绿⾊不带*号的运输车辆,在符合防疫
要求的基础上,各地不得随意限制通⾏。
对通信⾏程卡绿⾊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的地24⼩时以前,向⽬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员姓名、⾝份证号、⼿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货车司机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管控详细措施。货车⾏驶⾄⽬的地⾼速公路出⼊⼝等防疫检测点时,在司乘⼈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程卡(“两码⼀证”)符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证》的货运车辆还需查验《通⾏证》,“两码两证”),要及时放⾏,对于持有《通⾏证》的货运车辆要快速便捷通⾏;可对防疫检测点⾄⽬的地实⾏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批量引导货车⾄⽬的地,装卸货后⽴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应严格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六、全⼒保障⽔路运输通道畅通有序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路货物运输运⾏监测和保通保畅⼯作,严禁阻断航道、船闸通⾏,严禁擅⾃关停码头作业,确保港⼝航道畅通。要加强与卫⽣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航道、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测点,确需设置的应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同意,同⼀条航道只设置⼀个防疫检测点,且配套设置核酸检测点。涉疫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港⼝集疏运保障⽅案,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港⼝作业⼈员、进出港⼝车辆运输通道,充分利⽤铁路、⽔路优势推动集装箱集疏港运输“公转⽔”“公转铁”,确保港⼝集疏运体系畅通,港⼝⽣产正常运转。要指导督促防疫封控地区的辖区港⼝企业提前安排作业⼈员进驻港⼝,实⾏封闭管理,对来⾃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必要不下船、⾮必要不登轮,推⾏⾮接触式作业,确保港⼝⽣产运⾏正常。
七、全⼒做好上海港集装箱运输保障⼯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协调国际班轮公司保障在上海港挂靠的航线航班和舱位投⼊,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尽快从港⼝提离集装箱特别是冷藏集装箱,加快堆场周转效率;加强与班轮公司、货主企业、货运代理、集卡车队、内⽀线运输企业等沟通衔接,积极推进港⼝作业单证、提货单、海运提单等单证电⼦化流转,及时准确发布服务信息;要与航运企业动态沟通上海港堆场冷藏箱量、冷藏箱插头数据等信息,加强港内外堆场、港航企业间的协同联动,进⼀步提升堆存能⼒,着⼒保障进⼝冷藏集装箱运输平稳有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交通专班要加强区域协同,过渡期间要保障持《上港集团防疫通⾏证》的集卡车辆顺畅通⾏。
⼋、切实保障国际航⾏船舶船员换班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中的作⽤,推动地⽅政府落实国办发明电〔2022〕3号⽂精神,不得擅⾃暂停国际航⾏船舶船员换班,确需暂停的要报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
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作,暂停换班的⽂件还应报我部船员换班⼯作专班;未暂停船员换班的地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切实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通信⾏程卡绿⾊带*号的换班船员,需在到达换班港⼝所在地24⼩时以前,向⽬的地港⼝所在地代理主动报备计划抵达时间、交通⽅式以及姓名、⾝份证号、⼿机号码等信息,由所在地代理向属地港⼝所在地联防联控⼯作组报告,并向换班船员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管控详细措施;当换班船员抵达港⼝所在地后,体温检测正常且48⼩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程卡符合要求的,实⾏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换班上船等待地点,等待换班上船前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九、切实加强动态跟踪督导检查
各地交通专班要加强值班值守,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电话、举报电话,及时发现解决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中出现的问题。要对已出台的货运物流管控措施进⾏梳理,与国办发明电〔2022〕3号⽂要求不符的,提请本地联防联控机制进⾏调整。要提请本地联防联控机制加⼤督导检查⼒度,对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简单实⾏“⼀⼑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测点、擅⾃阻断运输通道的,通过通报、约谈等⽅式督促有关⽅⾯⽴即整改。
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部署,对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要求,认真抓好贯
彻落实,确保货运物流运⾏通畅。各省份政策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4⽉18⽇前报部。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2022年4⽉14⽇
权责声明
鸡西新闻⽹是鸡西地区唯⼀具有官⽅发布资质的权威⽹络媒体,互联⽹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23120190004号。本⽹站⽂字、视频、图⽚来源均为鸡西融媒体中⼼旗下所属媒体的所有作品,本⽹合法拥有版权及有权使⽤。
未经本⽹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其他⽅式使⽤上述作品。已经本⽹授权使⽤作品的,在授权范围内使⽤,并注明“来源及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将追究法律责任。
鸡西市融媒体中⼼
来源:交通运输部⽹站、华商报
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
编辑:于明审核:马敬媛统筹:李万华监审:韩国林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