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高等学校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必须健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并根据学校规模大小、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设置各类物品库房。可以在校、系(厂)二级物资主管部门设立库房。
第三条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会计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干部,应该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须与校物资部门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该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学校要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七条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后),学校不能随便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计划及购置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经费的可能与库存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系(厂)及行政单位分类编制统配部管和进口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校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按照物品用途,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组织订货。基本建设所需的材料申请计划,按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编报。
三类物资可根据市场货源情况与工作需要,编制较短期的物品购置计划,编审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一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
品在校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四章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
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应经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
配备必要的测量、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计量和记载必须精确,并应定期进行查对。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料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并逐步实现送货上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应经质量鉴定。校、系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五章在用物品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设明细帐或领用登记簿,加强管理。
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定人保管,在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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