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6.12.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汉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合理配备机关工作所需设备和物品,确保机关各类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使用和管理的设施、设备和耐用公用物品,无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和何种渠道配备,均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
  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物品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总务接待科管理。事务科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三、各工作机构需要增加物品和设备时,使用部门应事先提出配置计划,并由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领导按照财务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由总务接待科统一调配或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须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购置手续。
  机关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总务接待科根据消耗及库存情况,编制购置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采购人员购买,按购货发票验收入库。出入库物资必须收有凭、付有据,做到帐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物资设备实行明细登记管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按使用机构和房间逐一登记造册,财产明细表一式两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总务接待科做登记入帐一份,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总务接待科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要协助总务接待科做好本机构、本科室的物资管理。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五、机关车队物资由车队、总务接待科双重建账,定期清点。对汽车所需设备及车上用品等,按财务规定和审批权限,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车队派专人采购,验收入帐。车队物资要严格出入库管理,领用物资需由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领取。特殊情况急需外购备件的,必须事先报经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事后完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六、对贵重物品和设备按照工作需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贵重物品和设备不得外借。
  七、各工作机构已配备的设备和物品,部门之间不得相互随意调整,也不得自行送人或丢弃。因工作调整或固定资产使用的负责人工作调动时,要及时按明细表移交财物,由总务接待科办理增减登记手续。各工作机构配备的设备和物品,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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