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4.04.26
【文 号】
【施行日期】1984.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
正文
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财政部颁发)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成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
  一、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业企业;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企业和邮电通讯企业;
  三、各级非工业、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
  四、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团体所属对外有营业行为,经过工商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少数属于试验、实验性质的工厂除外);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经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 交通运输企业参照成本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范
  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四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质消耗
  , 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物资,不包括车间、班组或其
  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第五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第六条 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 ,
  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按不同行业分别为二百元、五百元、八百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具体划分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
  第八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费用。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是指经国家专门批准的采掘、采伐企业,按照实际产量和经财政部批准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第十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 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并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一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但按照规定已经纳入留用利润的科研机构经费,应由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不能列入成本。
  二、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
  三、企业决定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 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 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为外单位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其试制费用,全部列入该产品的成本。
  第十二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 是指企业生产车
  间、 管理部门的人员(含炊事人员)的标准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不包括应当
  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以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职金、退休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当由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三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 , 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 、 浮动工资 、 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奖金以外 , 其余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属于实行利润留成和利改税企业的,应在企
业留用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属于实行企业基金和盈亏包干企业的,如果按照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在留用利润中没有包括经常性生产奖的,可以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列入成本;奖金超过标准工资10-12%的部分,在企业基金或包干超收分成中列支。
  第十五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 , 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2%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第十六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 、 停工损失和坏帐损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以修复的废品修复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补领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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