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 号】淄教发[2012]32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发〔2012〕32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淄博市中小学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教育局
2012年12月13日
淄博市中小学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有效补充机制,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指小学数学、科学和中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学科实验教学用的药品、玻璃仪器、实验材料及开展与实验教学活动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
耗材。教育部《中小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中规定的计量仪器、通用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工具、安全防护用具更新不应包含在本办法规定的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补充范围之内,学校成批量购置的大宗物品也不应包含在内。
第三条 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的补充按照“够用、实用、节约”的原则进行,所需经费按生均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核算。学校必须保证满足开齐开全实验课、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必须遵循“注重效益、厉行节约”和“先入库后领用”的原则。学校要优化采购方案,做到对大多数低值易耗品实现年度内“零库存”。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采购方案应当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制订,并在新学期开学前采购完毕。
第六条 采购的低值易耗品要符合质量与技术要求。办学规模较大、一次性采购低值易耗品金额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危险品”),要按相关规定采购、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专柜储存,并采取必要
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员要严格验收和入库程序。如果发现实物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发现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型号、功能、技术指标等与随物凭据不相符,或发现实物的包装不是原包装等,均应拒绝入库,不得出具验收单。对验收合格的低值易耗品,应当及时向物品购置人员出具规范的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第九条 实验室要在教学仪器总帐、教学仪器明细帐之外,专门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危险品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
要认真记好使用台帐,定期做好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盘点和清查,及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 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由学校实施全面管理,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内部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指导并对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