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保安服务吗?
政采新鲜报 2019-07-25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保安服务吗?这个话题在物业服务领域经常被提起。近日,辽宁省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例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看辽宁省财政厅的处理结果。
今年3月12日,辽宁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和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上发布“省检察院2019年物业管理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公告。4月4日,中标公告发布,中标人为辽宁国宾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4月11日,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该项目中标结果不满,向辽宁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之后又向辽宁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物业公司保安投诉的事项为:中标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无法从事保安服务等诸多服务项目,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原有业绩属于“超范围经营”。
据了解,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服务范围包含:“保安监控:合计30人”“工作职责:在甲方院办公室保卫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门岗(含前院)、监控岗、后院、地下停车场岗。四个岗位要求24小时设保安”“楼内值班室、控申接待室、立案大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大楼监控操作、管理办公楼内、外的公共秩序、管理安防紧急事件的处理,加强巡逻巡视,确保办公楼安全;停车场管理,确保车辆按位摆放整齐;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投诉人认为: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可知物业公司可以提供的秩序维护服务内容为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正常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其服务需求中仅需要投标人提供“秩序维护服务”即可,并未需要“保安服务”。但本项目采购人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系省级直属司法机关,将“安全”视为重中之重,在招标文件服务要求内容中即提出:“保安监控(服务)”。因采购人院内并无“武警人员”值守,故采购人需要的是“保安服务”,并非“秩序维护服务”。其设置的招标文件亦明确指出需要“保安”服务,具体工作职责内容也远超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标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下发的76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
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根据2017年11月修订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保安服务”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在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到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登记。
物业企业想提供“保安服务”,必须满足公安部门相关的规定要求,并持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部门登记,然后凭相应审批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增项手续,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写有“保安服务”项后,才可提供“保安服务”内容,才属于合法经营。因此,本项目中标人无保安服务资格,不满足本次物业招标范围内的“保安服务”需求,无法为采购人提供正规的保安服务。
辽宁省财政厅在调查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与中标人均给出答复,主要答复内容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
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既包括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又包括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保安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保安服务。
上述两种保安服务中,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才需要先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再办理工商登记;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提供的保安服务,只需要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投诉人主张中标人经营范围中无“保安服务”项,不能提供保安服务,于法无据。
6月12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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