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代 拟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人员执业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制度。全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证书,是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考核认定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证明。凡取得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年龄在65周岁以内,均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应的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管理、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的考试报名、审查、组织以及日常的管理和监督;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全省监理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人员取得和使用从业能力证书以及对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类别及条件
第六条 从业人员类别: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考核认定后取得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类或相近专业工程经济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监理3年以上;
(2)具有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监理3年或工程建设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具有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的学历,从事工程监理5年以上;
(4)具有其它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监理5年或工程建设8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5)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的学历,从事工程监理8年以上;
(6)具有其它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监理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2、考核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的学历
,从事工程建设10年(含10年)以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满3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满45岁以上的监理在职人员;
(2)具有其它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10年(含10年)以上,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满5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满45岁的监理在职人员;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15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满5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满50岁以上的监理在职人员。
三、 山西省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从业能力分为二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
1. 一级总监: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并具有3年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担任过一等工程建设的总监代表,在职期间所监理项目未发生安全事故;
2. 二级总监:已取得《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在基本建设工作岗位上工作过15年以上,具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担任过二等工程建设的总监代表,在职期间所监理项目未发生安全事故;
3、二级总监当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企业申请,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可晋升一级总监证书。
4、凡是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由企业申报,经培训教育合格后,由省住建厅考核认定,颁发总监证书。
四、山西省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山西省工程监理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在监理企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监理工作3年(含3年)以上;
(3)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对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的认定,实行考试、考核认定制度。
  第八条  考试取得从业能力证书的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监理协会位组织的岗前培训;但需经考核认定从业能力证书的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必须参加考核认定前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的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总监理工程师由企业申报,经培训,每两年考核认定一次;
山西省监理工程师由企业申报,每年考试、考核一次;
山西省工程监理员由企业申报,每年考试一次。
执业证书由山西省住建厅统一颁发。
第十条 从业能力考试、考核认定的报名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拟参加考试的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及考核认定前培训工作
由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的培训机构共同组织。
  第十二条 参与培训教育授课的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工程监理及相关专业讲师、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下列规定情形之一执业:
1、一级总监同期内只能监理一等工程项目1个或二、三等及以下工程项目2~3个;
2、二级总监同期内只能监理二等工程1项或三等工程2项。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执业;安装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除外。
第十五条  山西省总监理工程师、山西省监理工程师、山西省监理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原则上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篡改、转借他人。
第四章  注册及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山西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山西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另附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名称及本人姓名);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二、变更注册人员除需提供(一)中2-3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山西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2. 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已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3. 现单位聘用合同;
4. 原聘用单位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胸牌;
5. 变更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证明。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1)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2)年龄超过65周岁的;
(3)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3年的;
3、在工程监理或
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2年的;
4、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6、年龄届满65周岁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合理流动,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压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规定,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少于96学时。
山西省监理工程师和山西省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山西省工程监理员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合格者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由山西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在登记备案期内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持有《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山西省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时,应将其原有《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山西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山西省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上缴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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