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1.2011年11月某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北二环路门桥附近时,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动,机盖与前风挡玻璃相撞,造成前机盖和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张某采取制动,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侧大灯、边灯、翼子板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科民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自负修车费用,并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张某就有关花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答:就此案的赔偿问题主要是涉及对“碰撞”的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碰撞”的解释是:“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也就是说,车辆“内部的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但车辆与外界的碰撞属于保险责任。所以,上述交通事故中,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起与前挡风玻璃相撞是车辆本身部件之间的撞击,不属“碰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前机盖及挡风玻璃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司机因突发情况处理不当,又造成车辆与中央护栏相撞属保险“碰撞”责任,对车辆左前部及护栏的损失则应分别以“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计算赔偿。也就是说玻璃的损失不赔,但车损和护栏可以理赔
2.案情简介:2008年8月,某市多日连降大雨。加拿大某国际公司驻该市代表处的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王某驾车送他到机场。行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还不断的向桥底部汇集,没过了王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摆脱困境,王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道地势较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较深,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有部分积水被吸入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索赔申请。问: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并说明理由?
康乃馨花语答: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启动发动机,它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曲轴连杆折断的原因。
依据:对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一般都将暴雨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但只有暴雨直接造成保险车辆的泡损、淹没、冲失等损失时,保险公司才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车辆的损失虽然是在暴雨过后的积水中产生,但完全是由于驾驶员在积水中处理不当、强行启动造成的,且损失本来完全可以避免。此车发动机的损坏是有发动机进水水后导致的,属于车损险的免责范围,所以对于该项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11日至2008年1月10日。2008年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问: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答:由于货车司机逃逸,所以货车负全责。被保车辆的损失因由货车司机方赔偿,但货车司机已逃逸,在车损险中,由于不到第三方,所以保险公司实行30%的绝对免倍率。
保险公司需赔偿车辆因追尾而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的维修费用。赔偿金额:10000×(1-30%)=7000(元)
由于在追尾时,车辆的散热器已损坏,车主还将车辆开到修理厂,导致发动机因过热而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张某将其私有捷达车先后向某市6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每家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而该车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后来,张某伙同6家保险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策划制造该车因驾驶不慎造成严重碰撞事故,车辆几乎报废,分别从各家保险公司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合计达50多万元,事后张某与几名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私分该款。而车辆驾驶人员是张某雇佣的民工,受伤虽然严重,但事先签订协议,以5万元完全了结,互不打扰。不久,此事败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请对该案例进行评析。
答:此题不考。
5.某日,驾驶员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一石子,石子高速飞出击中路边行人李某一眼,致其重伤,被送医院,花费15000元。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双方均不负责任,李某经伤残鉴定为4级伤残。由于该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且损失较大,王某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就李某的费用提出索赔申请。
保卫萝卜深海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拒赔。理由是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没有和第三者发生任何接触,因此,保险
车辆本身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险车辆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不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理由是保险车辆本身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生直接接触,但由于压飞石子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因此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者来说,这种情况都属于意外事故,由于该事故是由于保险车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属于保险条款所指的“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当时车险条款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为:“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你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认为应哪种意见比较合理,并阐述理由。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请进一步分析应如何赔偿。
答:此题不考。
但还是答一下:首先,机动车三者险中明确提出,当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案列中,虽然符合了当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但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双方均不负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当赔款乘上事故责任比例后,赔款金额等于0,不符合三者险赔偿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6.徐某驾驶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在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开来的农用车相遇,农用车司机田某当即向右打方向避让,由于速度较高且转向较快,导致农用车侧翻,造成车辆损坏、一名乘客重伤及司机田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2.3万元,而徐某的捷达车却安然无恙,只是徐某被吓出了一身冷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徐某驾驶的捷达车己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期英语,事故处理结案后,徐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从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农用车方的损失。而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坚持本案中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
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康乃馨代表什么意思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请对该案进行评析。
答案1: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但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确实存在严重危险并且别无他法解救的情况下采取的;其次是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第三是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农用车司机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张某行为直接导致,其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小于被避险的两车相撞后的合法权益,其采取的挑施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被保险人徐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导致农用车侧翻,农用车司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带来的损失理应由张某承担责任。这次事故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损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
但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徐某逆行也违反了安全规定,实行10%的绝对免倍率。
导游基础知识交强险赔:1万元医疗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费。
保险公司应赔:(23000-10000-2000)×(1-20%)×(1-10%)=7920(元)
(红部分课不答)
7.翟某为自己的桑塔纳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后来,随着新车型的出现,他有了换车念头,而此时朋友郎某想购一辆二手车,双方商谈后确定成交。郎某向翟某支付购车款后,翟某将汽车钥匙给了郎某,让他先试开几日,然后再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尚未来得及过户,郎某开车就发生碰撞,造成保险杠、大灯、转向灯、翼子板、发动机罩等损坏。事故发生后,郎某立即到翟某,希望能帮忙个地方修车,此时,翟某想到自己购买了车损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认为,碰撞属于车损险责任范围,但由于翟某已将标的车辆转卖郎某,对车辆失去了保险利益,翟某未按保单要求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保险合同已随之终止,对于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翟某认为,虽然自己把车交给了郎某,但该车并未办理过户,不构成保单所说的“转卖”,自己仍是车主,发生损失后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请分析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起诉程序答: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将责任免除赔偿。
本案例中,郎某虽然说已支付购车费用,但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构成转卖,不具有法律效益。且此转让并没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以翟某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8.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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