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5]17号
关于发布《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铁路提速和轨检技术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轨道检查车的运用管理,部组织修订了《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工务局《轨道检查车使用管理办法》(工综技〔1996〕3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轨道检查车(以下简称轨检车)是检查轨道状态,查轨道病害,评定线路动态质量,指导线路维修的动态检查设备,其作用是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线路局部不平顺(峰值管理)线路区段整体不平顺(均值管理)的动态质量,对线路养护维修工作进行指导,实现轨
道科学管理。
 轨检车为特种用途车,其检测系统应具有良好稳定工作状态,以确保其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轨道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提供的检测结果和报告必须科学、准确、公正。
 本办法用于轨检车的运用和管理,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铁道科学研究院应依照本办法制定运用管理细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轨检车检查分为级:铁道部轨检车检查和铁路局轨检车检查。铁道部轨检车检查在运输局的领导下由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以下简称部检测中心)组织实施,铁路局轨检车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运输局负责拟定全路轨检车的检测标准和运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铁道部轨检
车的年度检查计划。各铁路局应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局轨检车的年度检查计划,完成管内轨道检查任务。铁道部轨检车编挂直达特快列车检查提速干线时,运输局应派员每月至少添乘一次,有关铁路局应派工务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添乘一次;检查其它线路时,有关铁路局工务处应派员添乘。
 部检测中心是全路轨检车运用和设备技术管理的执行机构承担全路重要干线的轨道检查,对一般线路进行抽检;分析轨道质量状况;承担轨检车检测设备的新制、改造维护修理工作;组织全路轨检车的年检对标人员技术培训。
第三章 检测项目和检测报告
 轨检车分为:GJ-3型、GJ-4型、GJ-4G型GJ-5型。
 轨检车的检测项目包括:
序号
检测项目
GJ-3
GJ-4
GJ-4G
GJ-5
1
左右轨高低
2
左右轨轨向
3
轨距
4
水平
5
扭曲(三角坑)
6
车体垂直与水平振动加速度
7
曲线超高
8
钢轨断面磨耗
可扩充
9
钢轨波浪磨耗
可扩充
可扩充
10
钢轨表面擦伤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11
轴箱振动加速度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可扩充
1~6项属必检项目7~11项供有关部门参考,目前不参与评分。
 轨检车应提供下列检测报告:
序号
报告类型
GJ-3
GJ-4
GJ-4G
GJ-5
1
II、III、IV级超限报告
2
曲线报告
3
公里小结报告
4
区段总结报告
提速最快的车
5
轨道质量指数(TQI)报告
安装有钢轨断面磨耗钢轨波浪磨耗、钢轨表面擦伤轴箱振动加速度检测项目的轨检车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十一 轨检车检测报告基本格式应规范统一。轨检车超限数据应采用数据库存储方式,数据库实行统一格式。
十二 部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发现的III级及以上超限,应及时通知铁路局工务处,工务处应在24小时内将III级及以上超限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报运输局,并抄送部检测中心。部检测中心应于每月十日(次年一月底)前向运输局提交上月(上一年度)检测分析报告(年度总报告)。
十三 铁路局检测中发现的III级及以上超限,应及时通知工务段,工务段III级及以上超限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报铁路局工务处。铁路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运输局提交上季度检测分析报告,并抄送部检测中心
十四 铁路局轨检车主管部门,在每年初20日内将上一年度轨检车线路检测情况、设备运用状态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运输局,并抄送部检测中心。
十五 对于检测中重复出现的III级及以上超限,部检测中心报运输局,铁路局轨检车铁路局工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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