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军校对学生的管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院校正规化建设,维护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干部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军队院校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院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
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院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当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其中,对生长干部士兵学员和士官学员还应当进行军事、文化复试,通常在三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
(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
(六)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生长干部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由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或者原户口所在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学员复查、复试合格,由招生院校训练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其中,对学历教育学员还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军队关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审核通过后,院校申领、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九条 对取得学籍后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无军籍学员除外)。军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计算。
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到军队院校培训的学员和地方人员考入军队院校的研究生学员的军龄计算,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员在校期间,应当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注册在每学期开学时进行,由训练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登记学员学籍变更、异动记录。
军校录取条件对学员学籍变更、异动情况,应当参照新生学籍注册的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负责汇总全军院校学员学籍变更、异动情况,并对学员学籍信息库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属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院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必须请假。请假在半天以内,由学员队批准;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系(学员旅、大队)批准,并填写事(病)假登记表,报训练部门备案;请假超过一天,不满一周由训练部门批准;一周以上报院校首长批准。考核通常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学员缺课、缺考,由学员队进行登记,报训练部门备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学员缺课、缺考,都不得免修、免考。未经批准缺课、缺考的,记为旷课、旷考,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院校对学员的考核包括课程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
学员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生长干部学员应当参加综合素质考核。
学历教育学员的考核成绩应当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按下列要求记载: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当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二)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合格”、“不合格”分别与五级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对应;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