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08-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院校正规化建设,维护院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干部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军队院校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院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院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当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其中,对生长干部士兵学员和士官学员还应当进行军事、文化复试,通常在三个月内进行;对短期培训(轮训)学员的政治、身体复查工作应当在2周内完成。
    第七条  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的;
(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
(五)干部培训(轮训)学员不符合招生对象要求又不宜进行专业调整的;
(六)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由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或者原户口所在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士官学员取消入学资格由军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退回原部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学员复查、复试合格,由招生院校训练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其中,对学历教育学员还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军队关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
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审核通过后,院校申领、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九条  对取得学籍后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无军籍学员除外)。军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计算。
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到军队院校培训的学员和地方人员考入军队院校的研究生学员的军龄计算,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员在校期间,应当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注册在每学期开学时进行,由训练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登记学员学籍变更、异动记录。
对学员学籍变更、异动情况,应当参照新生学籍注册的规定和程度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负责汇总全军院校学员学籍变更、异动情况,并对学员学籍信息库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属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院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必须请假。请假在半天以内,由学员队批准;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系(学员旅、大队)批准,并填写事(病)假登记表,报训练部门备案;请假超过一天,不满一周由训练部门批准;一周以上报院校首长批准。考核通常不得请假。
干部培(轮)训学员请假时间和批准权限由院校确定。
    第十三条  学员缺课、缺考,由学员队进行登记,报训练部门备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学员缺课、缺考,都不得免修、免考。未经批准缺课、缺考的,记为旷课、旷考,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院校对学员的考核包括课程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
学员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生长干部学员和一年以上学制干部任职培训学员应当参加综合素质考核;士官学员应当参加专业技能考核。
学历教育学员的考核成绩应当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按下列要求记载: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当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二)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合格”、“不合格”分别与五级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对应;
(三)课程考试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每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率应当不低于5%。
    第十六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但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每个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单独设课并考核的,按1门课程计算;
(三)军事共同课程的门数计算由各院校确定。军校录取条件
    第十七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训练部门批准后才能缓考。缓考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员应当补考。
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或者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补考不得缓考。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尚未达到留级、降级或者退学条件的学员,对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
研究生学员、干部任职培训学员补考的时间和方法由院校确定。
    第十九条  旷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记 “旷考”或者“作弊”。
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训练部门同意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  学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和拖延;对抄袭和
拖延者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资格或者降低其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应当实行教考分离,严格命题、阅卷及考场纪律,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二条  生长干部学员综合素质考核,是衡量其能否成为称职军官的重要依据。院校应当按照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生长干部学员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素质进行综合性考核。
干部任职培训学员综合素质考核,是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院校应当按照培养目标,对干部任职培训学员的思想政治、任职基础和岗位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核。
综合素质考核由院校按照总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士官学员专业技能考核,是衡量其能否胜任专业岗位的重要依据。院校应当按照培养目标,结合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对士官学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综合性考核。
第五章  选修、自修、辅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选修课程和自修课程,拓展学员的知识面,提高学员自主学习能力。
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实施主辅修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训练部门应当公布各专业的选修课程、自修课程目录,由学员队组织学员在本专业课程内选课,经训练部门批准后安排计划;学员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批准,可以选修、自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以上,或者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经本人申请,训练部门核实批准,准予免修。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员原已考核及格的课程,可以重修;由考查改为考试,或者学时、内容变化较大的课程,必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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