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使⽤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
房改房是什么亲爱的读者们我们都知道我们只具有⼟地的使⽤权⽽不具有⼟地的分配权,那么对于⼟地使⽤权属⼜有哪些相关的内容?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有⼟地使⽤证权属争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欢迎读者们跟着⼩编⼀起来了解吧。
有⼟地使⽤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以下简称“⼗六条”)规定:“⼟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该条⽂规定了⽬前⼟地权属争议的“当事⼈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裁决”的“三步⾛”处理模式;这⼀模式体现了当事⼈私权⾃由处分原则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如它忽略了⼟地权属(包括⼟地所有权和使⽤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途径解决,或者说这⼀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
⼟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时是否政府已经进⾏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在对⼟地的⽇常使⽤中产⽣争议,争议产⽣时政府尚未介⼊;后者是指争议发⽣时,政府已经根据⼀⽅当事⼈的单⽅⾯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
对于前⼀种争议按照“⼗六条”规定的“三步⾛”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处理的⼟地权属争议,因为后⾯⼀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的争议根据“⼗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
对于⼟地权属争议,《⼟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地的权属争议处理⽅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下⾯补充⼀款,即:“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双当事⼈和登记发证的⼈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为,然后当事⼈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为⽆误不予撤销的,当事⼈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政⾏为,当事⼈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地登记发证⾏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为,已颁发的⼟
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地权属证明,当事⼈不得再以同⼀事由向⼈民法院起诉。”这样就弥补了《⼟地管理法》第⼗六条的不⾜,更好的引导当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权属争议。
⼟地使⽤权证⼜称国有⼟地使⽤权证,是指经⼟地使⽤者申请,由城市各级⼈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地使⽤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地使⽤者名称,⼟地坐落、⽤途,⼟地使⽤权⾯积、使⽤年限和四⾄范围。⼟地使⽤权是外延⽐较⼤的概念,这⾥的⼟地包括农⽤地、建设⽤地、未利⽤地的使⽤权。
《国有⼟地使⽤证》是证明⼟地使⽤者(单位或个⼈)使⽤国有⼟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房。
城镇⼟地使⽤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地使⽤权发⽣转移后的变更⼟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地使⽤权的个⼈或企业。房屋和⼟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致,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有⼟地使⽤证权属争议是什么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我们之前也对⼟地使⽤权有了⼀定的了解,另外我们现在也进⼀步了解到当⼟地使⽤权属发⽣争议的时候,是可以通过相关⼿段进⾏解决的。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来咨询⼩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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