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常用会计科目表-向导学校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常用会计科目表
会计科目表(常用科目简表)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1001
库存现金
2001
短期借款
1002
银行存款
2002
存入保证金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2201
应付票据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202
应付账款
1121
应收票据
2203
预收账款
1122
应收账款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1123
预收账款
2221
应交税费
1131
应收股利
2231
应付利息
1132
应收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1221
其他应收款
2241
其他应付款
1231
坏账准备
2401
递延收益
1401
材料采购
2501
长期借款
1402
在途物资
2502
应付债券
1403
原材料
2701
长期应付款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405
库存商品
2711
专项应付款
1406
发出商品
2801
预计负债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四、所有者权益类
1411
周转材料
4001
实收资本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新会计科目
4002
资本公积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101
盈余公积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103
本年利润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104
利润分配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五、成本类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1
生产成本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5101
制造费用
1531
长期应收款
5202
劳务成本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01
研发支出
1601
固定资产
六、损益类
1602
累计折旧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604
在建工程
6111
投资收益
1605
工程物资
6301
营业外收入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611
未担保余值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1632
累计折耗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1701
无形资产
6601
销售费用
1702
累计摊销
6602
管理费用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6603
财务费用
1711
商誉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6711
营业外支出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01
所得税费用
1901
待处理财产损益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第一节  职工薪酬及其构成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业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换言之,职工薪酬就是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福利等。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的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需要说明的是:
1.职工薪酬中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还
包括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为企业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2.职工薪酬中的“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规定缴费后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
3.职工薪酬中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自产产品或外购产商品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4.职工薪酬中的“辞退福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受补偿离职。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一期间。
5.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亦属于职工薪酬。
6.企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但由于其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股份支付》。
第二节  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企业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1.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也称辞退福利)全计入当期费用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工薪酬负债。其中: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育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上述1的办法处理。
在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中,国家有规定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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