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从这条规定来看,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民事案件都可算作简单民事案件。以前只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不大,还有二审这一司法救济途径。现在作为小额诉讼的一个条件,案件有可能就被一审终审,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来实现司法救济途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很大,更加难以把握。爸爸的草原母亲的河
保卫黄河歌词(二)诉讼标的难以把握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只给出了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一上限条件。因为这是一个动态的数据,具有数字的变动性和时间的阶段性,这些不确定性给我们确定标的数额带来难度。如一个案件跨越两个年度时如何确定小额诉讼上限标准。在具体案件类型中出现以下情况如何处理:分期付款案件,到期部分不足小额诉讼上线,但加上未到期部分就超过上限,有主从债务之分的案件,主债务不足小额诉讼上限,但加上从债务就超过上限,债务在诉讼期间不足小额诉讼上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在不断的增加,导致超过小额诉讼上限,诉讼标的为物品时,如何计算标的数额。等等这些,都给该适用条件中的标的数额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适用的案件类型难以把握公司执照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只有标的限制和案件难易程度限制,并没有
案件类型的限制。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该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现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都已出台小额诉讼实施办法、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类型。为基层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提供了依据。
(四)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把握
任何一项司法制度,或者说诉讼程序,都要有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作为保障。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只是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当事人在小额诉讼过程中不提出异议,等待判决结论出来后在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做出处理。尽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坚持不服判决而提出申诉,法院又将如何做出处理。如果对于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异议都不予理睬,势必会造成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逼着当事人走信访等非法律途径。这都是我们在小额诉讼的审判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愚人节快乐三、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突破性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势必会遇到一些难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探索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把高效便捷的小额诉讼手段用好,打造法院的快速反应机制。笔者在此就小额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商榷。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只要符合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都可以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决定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需要一个决定过程,这就涉及到决定主体、决定时间、决定程序,只有这样,才可以杜绝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随意性。为了不让小额诉讼程序被无原则地适用,甚至是被滥用或者是不敢用,应该适用分权决定的原
则。可以在立案阶段初步审查,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然后由审判庭庭长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进入小额诉讼审理程序。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不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报请院长审查批准。另外,承办法官发现应该适用而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建议,报请庭长、院长审查批准。
(三)特殊情况下小额诉讼上限标准的掌握
一般情况下,小额诉讼的上限标准容易掌握。但一线审判人员都知道,有的案件会跨年度,这就造成按照立案时的标准超过(或者低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最高限额,但按照新一年度的标准又低于(
或者超过)小额诉讼的最高限额,此时到底该不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就很为难。遇到这种情况应该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只要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就应该及时地适用,这样才更体现法院保护权利的平等性。
另外,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立法原文理解,下一年度所立的案件要适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这一统计结果,在新的统计结果公布之前,仍然应该适用现有的统结果来确定程序的适用。
(四)小额诉讼中司法救济途径的思考
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设计,都要有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作为保障,小额诉讼制度也不例外。此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直接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如果对于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异议都不予理睬,势必会造成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逼着当事人走信访等非法律方法寻求救济途径。这都是我们将来在小额诉讼的审判中一定会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救济渠道。
1、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异议的处理。小额诉讼程序一旦被适用,就具有其严肃性,不得被随意更改,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只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一种抗辩,法院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回避制度执行。当事人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视为
对审判程序提出的回避,应该按照回避的有关规定,报请本院院长审查决定。
2、对当事人在判决后提出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异议的处理。有的当事人会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才对所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此时已经超过回避制度适用的阶段,不能再按照回避制度做出决定。法院依照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案件并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属于生效裁判,此时提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异议,一般不予采纳。但如果发现确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错误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3、对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裁判所提异议的处理。终审完结的案件,当事人仍然有不服裁判的,小额诉讼只有一审终审,其公正性会更加受到质疑。因此,畅通司法救济途径更加有必要。其实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裁判文书也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提出异议,视为申诉,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但不停止裁判文书的执行。对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应该撤销原裁判,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
小额诉讼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一个大的突破,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可以说是亮点与难点并存,这就需要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让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快速反应机制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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