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洪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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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
负责人:陈星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敏,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庆林,*,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永州分行)与被告洪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永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敏、被告洪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9185.53元、利息6351.47元、费用15773.39元,合计111310.39元(欠款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开卡使用,分期额度为8.8万元,截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该信用卡欠款本金66489.97元、利息3406.03元、费用14524.86元,小计人民币84420.86元。被告又于2019年9月1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开卡使用,分期额度为2.5万元,截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该信用卡欠款本金22695.56元、利息2945.44元、费用1248.53元,小计人民币26889.5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约。特诉诸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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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洪庆林辩称,由于答辩人家庭开支较大,希望能给答辩人停息半年,然后分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希望能减免一些。因疫情影响和家庭增加孩子及去年底未上班造成现无法还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4日,被告通过智慧柜员机向原告建行宁远支行申请信用卡,并同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开卡使用,该信用卡永久信用额度为25000元。在使用期间,被告于2021年4月5日起出现逾期,截至2022年5月13日,被告下欠该信用卡本金22695.56元、利息2945.44元、费用1248.53元,共计26889.53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洪庆林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分期通业务,在申请表签名栏抄录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分期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及约定条款的各项规则。”并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及《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分期通申请信息载明:申请金额150000元,分期期数为60期,持卡人手续费率0.35%/期,分期资金支用方式为信用卡支用。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被告洪庆林于2020年6月18日开卡使用,该卡的永久信用额度25000元,信用卡分期额度150000元。被告在使用该卡期间,于2021年12月5日起出现逾期,截至2022年5月13日的账单日,被告下欠该卡本金66489.97元、利息3406.03元、费用14524.86元,共计84420.86元。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被告)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原告)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2.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相关渠道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3.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即12.77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5.甲方截至到期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6.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
偿还全部欠款等;7.甲方同意,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如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信用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8.甲方应主动及时关注乙方通过信函、短信、建设银行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相关信息。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布在后的公告为准;9.甲方同意以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联系乙方更改甲方)的邮寄地址、、移动电话和传真等,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本协议所称的分期卡,指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发行的,为龙卡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以下简称“专项分期”,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分期、装修分期、分期通等)配套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专用卡。2.甲方使用分期卡发
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相关渠道以人民币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甲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3.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甲方应该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分期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卡、或接受乙方邀请办理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的自动适应新卡。4.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5.甲方截至到期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6.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等;7.甲方同意,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专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本协议及《使用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公
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如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信用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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