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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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
负责人:陈星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王俊杰,*,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青玲,*,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与王俊杰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永州分行)与被告王俊杰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永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被告王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青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88080.8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费用22964.19元,利息20750.76元(费用、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全部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被告又于2019年7月1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通业务,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信用卡,经审批该卡分期通额度为7.5万元,被告分60期偿还,每期还款1550元(其中本金1250元,手续费300元)。被告使用了信用卡透支,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截至2021年12月9日,被告2张卡欠款合计131795.77元(其中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现欠款36538.73元,其中本金28228.63元,费用1651.22元,利息6658.88元。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现欠款95257.04元,其中本金59852.19元,费用21312.97元,利息14091.8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约。原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
诉讼请求。
被告王俊杰辩称,因答辩人公司倒闭,现偿还有困难,认为利息违约金过高,要求利息、费用进行减免,本金分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被告王俊杰向建设银行申请信用卡,确认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12月9日累计透支信用卡交易款本金28228.63元,消费费用1651.22元、利息6658.88元。
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2019年7月10日,被告王俊杰通过智慧柜员机向建行永州黄古山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确认阅读“本人已仔细阅读了《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粗的条款,愿意遵守各项规则”并签名,申请分期金额为13万元,分期期数60期,持卡人手续费率为0.004。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截至2021年12月9日累计透支信用卡交易款本金59852.19元,消费费用21312.97元、利息14091.88元。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本纠纷。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龙卡信用卡申请人)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2.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原告)许可的相关渠道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在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3.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4.甲方截至到期日未清偿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5.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等;6.甲方同意以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的邮寄地址、、移动电话和传真等,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分期卡申请人)分期手续费
率应按与乙方合约填写标准承担,分期卡其他费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2.甲方使用分期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原告)许可的相关渠道以人民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在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3.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4.甲方截止到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5.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等;6.甲方同意以专项分期业务申请表中预留的邮寄地址、、移动电话和传真等,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规定申请人拒绝向建设银行支付各类费用
或自申请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两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时,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智慧柜员机业务凭证、交易明细、综合信息查询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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