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诉讼常见的10个问题,答案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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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诉讼
2020年1⽉,最⾼⼈民法院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作的决定》下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案》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民法院和部分专门⼈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制度改⾰试点⼯作,北京也列于其中。
本⽂通过⼩额诉讼中常见的10个问题,带您了解⼀下关于“⼩额诉讼”的那些事⼉。
01
Q:听说⼩额诉讼程序审案快,是⼀审终审,我着急拿回我的钱,能不能给我的案⼦⽴⼩额诉讼程序?
A:是否适⽤⼩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并⾮基于当事⼈选择随意确定,只有符合要求的案件,才可以进⼊⼩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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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五条
基层⼈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额诉讼程序,实⾏⼀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民币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简单⾦钱给付类案件,当事⼈双⽅约定适⽤⼩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向当事⼈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式、⼀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02
Q:我打官司不是想要钱,只是要求确认亲⼦关系,能不能⾛⼩额诉讼程序给我快点结案?
A:涉及⼈⾝关系的案件,不能适⽤⼩额诉讼程序。此外,还有⼀些案件也并不适⽤⼩额诉讼程序进⾏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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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适⽤⼩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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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当事⼈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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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不需要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可不可以直接开庭?
A:我们需要向你告知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相应法律后果,如果你知晓后仍然明确表⽰放弃的,可以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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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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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明确表⽰放弃的,⼈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明确表⽰不放弃答辩期间的,⼈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般不超过七⽇。
当事⼈明确表⽰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般不超过七⽇。
04
Q:我在移动微法院上看到开庭通知,让我去参加庭审,法院还会向我寄送纸质传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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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适⽤⼩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传唤、送达⽅式,如采⽤移动微法院送达、电话告知送达等⽅式,因此法院不会再向你送达纸质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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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条第⼀款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照简易程序进⼀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式,但不得减损当事⼈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05
Q:⼩额诉讼开庭好像和别的开庭不⼀样,感觉少了什么环节,我是不是进⼊了⼀个“假”庭审?
A:⼩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程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相对灵活简便,但不必担⼼,当事⼈的合法诉讼权益依然会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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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条第⼆款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原则上应当⼀次开庭审结,但⼈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06
Q:我拿到⼩额诉讼案件判决书,怎么是个表格形式,是不是没有认真审理我的案⼦?
A:⼩额诉讼案件可以采⽤较为简练的裁判⽂书样式,如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不必担⼼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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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九条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照简易程序进⼀步简化裁判⽂书,主要记载当事⼈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和⼀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民法院在制作裁判⽂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07
Q:⼩额诉讼案件⼀般多久能审结,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判决书?
A:⼩额诉讼程序案件审限为两个⽉,最长不超过三个⽉,随时关注微法院上的信息、⼿机短信及邮件等以便及时接收裁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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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条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两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
08
Q:我们双⽅之前都说好了,适⽤⼩额诉讼程序,为什么对⽅提出反诉后却给变成简易程序了,也没有征求我们意见?
A:已经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当事⼈提出反诉的情形下,案件应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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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条第⼀、⼆款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符合适⽤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额诉讼程序适⽤条件的规定,向⼈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的;
(⼆)当事⼈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致使案件标的额在⼈民币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且⼀⽅当事⼈不同意继续适⽤⼩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致使案件标的额在⼈民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额诉讼程序适⽤条件的;
(四)当事⼈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09
Q:通过了以上解答我可以理解为什么我的⼩额诉讼案件转为简易程序了,但是我不想再交⼀次证据,刚才对⽅已经认可我的证明对象了,万⼀他之后反悔怎么办?
A:这种情况下,对于双⽅已经确认的事实,你可以⽆需再举证,对⽅也⽆须反复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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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条第三款 
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当事⼈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10
Q:我的⼩额诉讼案件⼀审终审了,但我对结果表⽰不服,怎么办?
A:⼩额诉讼案件实⾏⼀审终审,若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裁定有异议的,仍保有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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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条 
对⼩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以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不得上诉。
当事⼈以不应按⼩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
看完这篇⽂章,您是否对⼩额诉讼案件及审理程序有了更深⼊的了解了呢?如果觉得对您有所帮助,请分享给⾝边的朋友,让更多的⼈知法更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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