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问题
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问题
作者:罗田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9
        阿修罗85刷图加点 应社会发展而生的小额诉讼程序素以高效、便民、成本低廉为特征。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何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做到高效便捷低司法成本是小额诉讼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基层法院 房贷利率派出法庭
        作者简介:罗田田,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美国留学要求中图分类号:D925 湖南杀人烹尸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39-02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具有案件简单、标的额小、程序简易、法官独任、审理期限短、一审终审、限制或禁止上诉、诉讼费用低廉、快收快审快结、诉讼效率高等特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现了程序
效益最大化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有积极意义。虽然我国立法已有规定,但如何合理适用仍需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电子信息专业
        我国目前法律采取列举+概括+排除的规定模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不限于金钱给付类案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符合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案件均可适用。
        需注意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强制适用,当事人无权合意排除适用。虽然部分当事人惧怕一审终审制度可能带来的司法公正打折化,少数法官出于案件信访数量上诉率等因素的考虑不愿适用,甚至少数可能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混淆不清,将小额诉讼程序归于简易程序范畴,认为对简单民事案件外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类推对于本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也可约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实这些推论是错误的,立法并没规定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选择适用程序。公司元旦放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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