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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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省(⾃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落实国务院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释放多元化消费潜⼒,推动绿⾊环保产业经济发展,提升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供给质效,根据《中国⼈民银⾏银监会关于加⼤对新消费领域⾦融⽀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92号),现将汽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行汽车贷款
⼀、⾃⽤传统动⼒汽车贷款最⾼发放⽐例为80%,商⽤传统动⼒汽车贷款最⾼发放⽐例为70%;⾃⽤新能源汽车贷款最⾼发放⽐例为85%,商⽤新能源汽车贷款最⾼发放⽐例为75%;⼆⼿车贷款最⾼发放⽐例为70%。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融机构可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应⽤推荐车型⽬录执⾏。
⼆、各⾦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信⽤状况、还款能⼒等合
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例;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利息;不断加强残值经验数据积累,落实抵押品、质押品价值审慎评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贷款分类制度,加强不良贷款监控,⾜额计提相应拨备。
三、⼈民银⾏各分⽀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促进⾦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各⾦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遇到重⼤问题应及时向⼈民银⾏及其分⽀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四、本通知⾃2018年1⽉1⽇起施⾏。本通知所称⾦融机构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经银监会批准经营⼈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融机构。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副省级城市中⼼⽀⾏,各省、⾃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辖区内相关⾦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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