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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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晗
摘要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本丈第
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
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4—02
一、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特与弊端
(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
起亚k3说明书1.采取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只要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第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不允许再次上诉。
2.一审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换言之我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级别的法院皆可成为第一审法院。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有相对固定的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驮怎么读
3.我国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法律审不同,在我国,二审审理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且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4.上诉的无限制性。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
5.上诉的循序渐进性。曰美德等国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法国民诉法也规定对受上诉期限限制的第一审判决,在不能提出上诉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上告。而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因而没有规定飞跃上诉制度。
(二)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
1.两审终审制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职业大厅升级
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作为终审法院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2.整体审级过低无力面对强势的地方保护主义。因为我国法院的设置本上按行政区划确立,使得法院与政府的联系千丝万缕,且在人事和财政上受地方政府的支配。案件在一个比较小的区域里形成终审局面,很难摆脱他方的干预。
3.两审终审制使通过审级制度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的制度安排难以奏效,,损害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实践中下级法院经常在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之前通过“内请制度”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作出“指导意见”,通过这种方式作出来的判决,即使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程序的审理也是徒有其表。两审终审退化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
4.事实审和法律审未作区分,内在机制紊乱。我国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陈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妩媚的意思什么34的两审终审制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由于我国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都可以成为上诉审法院,不同法院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难免有出入,使得法律的适用无法达到统一。
5.再审程序无限扩张,导致两审无法终审。为了救济两级审判中发生的司法错误,在两级审判的主东北风俗
体结构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发达的再审程序作为非常救济程序,是两级审判的“例外”和“补充”。但是,我国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再审程序频繁发动。使得再审案件居高不下,再审程序无限扩张,终审法院生效裁判极不稳定,严重侵蚀着判决的终局性,瓶审终审已名存实亡。
二、争论观点与反驳意见的主张
996必须先予提出的是,前文所述二审终审制若干弊端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主张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学者提出的,并且认为将现行审级制度改革为三审终审制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其存在建立三审终审的预设立场,此部分学者对两审终审制弊端的剖析是否客观,是否存在在分析过程中有为其后续理论编造适用空间的合理怀疑是不能排除的。对于两审终审制弊端存在的本体认识,学界基本可以达成共识,但对于解决途径,特别足三审终审是否为最佳选择这一问题,在此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背景下,势必会产生激烈的争论。
针对终审审级过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显然用三审终审制是不能加以解决的,法官素质偏低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而绝不是单纯的法官素质的培养与法官选拔问题,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待遇偏低,同行业东西部收入差距偏大,同工不同酬造成法官人才流失。在司法考试中人为降低西部地区的合格线,也在政策上的造成了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下降。这与审级制度的没计安排是毫无联系的,更与三审终审制无关。
针对整体审级过低无力面对强势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有学者反驳认为,此举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是治标不治本,实际等于变相默认和纵容中级以下法院的地方保护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审”中的前“两审”形同虚没;同时也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当事人尤其是第三审被上诉一方当事人的讼累。
针对实践中上下级法院经常就个案通过“内请制度”“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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