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考试注意时间的把握不要因小失大名词解释部分可以先写重点后补充
名词解释的要点
1、概念本质特征2分
2、包含的具体类型;体系位置;相似概念辨析;非主流理论对该概念的其他定义。
3幽默的qq个性签名不需要阐述功能价值意义等内容
先按照这个标准将体系整理出来,然后作取舍。
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其他定义:民事诉讼也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体系:民事诉讼、和解、调解、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四种主要渠道。
2、诉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相关争议事项作出裁判,以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一种请求。
具体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诉的三要素:当事人(主体)、诉讼标的(客体)、案件事实(诉讼理由)。
辨析: 起诉是基于诉而提出的,是诉中一项很重要的权利;诉讼请求是就具体案件,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维护实体权利的请求。
3、诉权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特征:诉权应当是国家宪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诉权是当事人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诉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的全过程。
辨析:诉讼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手段,是程序法规定的权利,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的权利;而诉权是国家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4、民事审判权
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特征:
(1)主体的唯一性:人民法院
(2)对象的特定性:解决民事纠纷和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的案件
(3)程序的合法性:遵循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4)裁判的权威性:民事裁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5、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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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制度。
独任制的适用条件:
(1)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
(2)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3)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另外,独任制法庭的审判人员必须是法院专职的审判人员,陪审员不可以担任。
6、陪审制
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书上没有到定义)
中国语境下的陪审制~~~~(>_<)~~~~
7、诉讼标的
传统: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代:根据不同诉的类型分别确定
(1)确认之诉:实体法律关系
(2)给付之诉:实体请求权
(3)形成之诉:形成权(实体法或者诉讼法上的形成权)
理论: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
8、处分原则
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
9、回避
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案件审理或不得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10、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依法向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众、社会公开,是指允许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并且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的审判情况向社会披露。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某些案件不公开审理:
(1)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法定不公开
超污的开车过程句子描述作文(2)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法定不公开
(3)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1、主管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所说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12、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目的:补充法定管辖,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
我国有三种裁定管辖的方式: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3、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主体条件:只有被告可以提
时间条件: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例外是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14、当事人适格
对于特定的某一具体的案件,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一般标准:是否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辨析: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是一种概括抽象的权利。
15、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6、公益诉讼
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指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了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享有上诉、管辖权异议、反诉等诉讼权利。
辨析:辅助参加人不具有当事人地位,判决对其没有实质既判力,但是发生参加效力。
18、保全
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诉讼的顺畅进行和判决的有效实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对被告的财产和行为进行相应限制的制度。
种类:1)财产保全;2)行为保全;3)先予执行
19、证明标准
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时要达到程度。如果该证明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则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建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从“以事实为依据”到“客观真实”再到“法律真实”,一步步发展而来。自由心证是世界上到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证据评价标准。
20、送达世界上最长的火车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21、拘传
拘传是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等五种。
22、诉讼费用
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一般分为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两类。
诉讼费用的承担一半采取败诉方负担的原则,胜诉方愿意承担的除外。
23、缺席判决不完美的她尚武
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它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缺席判决一般适用于: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物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对于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4、诉讼中止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某些特殊的情况,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停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出现下列情况,诉讼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5、司法确认
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而共同向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除权判决
是指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以宣告票据无效,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权判决一经作出票据与票据权利即发生分离。
27、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在一定限期内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具有督促力,债务人应当在受到支付令的15天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
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债务人在受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8、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中的民事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执行和解具有阻断执行的效力,但是不具有可诉性。
29、既判力
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非经过特别的救济途径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和法院受判决主文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定。
30、小额诉讼程序
是指对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审诉讼程序。是从简易程序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的程序。
特点:
(1)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2)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且诉讼金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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