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保护的思考
王学文
4年级下册数学期末试卷答案 引子
一个人如果被法律错误地处置是可悲的,然而如果连法律门都未曾敲开过或者未能进入,那么可悲的不再仅仅是这个人本身,而是一切渴望法律救济的人甚至法律本身的价值也值得怀疑。卡夫卡的小说《审判》第九章的寓言中,乡下人在法律的门前与守门人对峙了足足几十年,最终却未能进入法律之门,而是“像狗一样”在郊外采石场被处决了。这是一个外国的寓言故事,然而当我们环视中国的司法实践时,我们发现这样的寓言在现实中不断上演为真实的故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无救济即无权利”,然而如果“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权利何在?
本文将从民事起诉权的角度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民事起诉权的概念和背景,我国当前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原因,关于民事起诉权的保护的操作模式构思。
民事起诉权的概念和提出背景
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以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当公民行使民事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合腰间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有义务受理民事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起诉权是司法救济请求权,属于公法(宪法)上的权利。
墙面漆十大品牌 关于民事起诉权这个概念并非一个法定概念,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民事起诉权的规定,在国际上同样没有这样一个概念,但却有与之相同性质的“司法救济请求权”或“接受裁判权”。
罗马法中最早出现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 1804年《法国民法典》则间接承认了公民的“接受裁判权”,其第4条明文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将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日本1946年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皆享有不可剥夺的去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联邦德国1948轨道交通专业年《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如权利遭受公共机构侵害,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103条第1款亦明文保障任何人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
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对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了规定的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该公约第8
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遇到侵害时,任何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救济。”随后,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从缔约国的义务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该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的缔约国承诺: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的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尽管这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形式人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救济的人能够由合法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机关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救济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机关准予此等救济时,确能付诸实施。
由此,有学者指出,司法救济请求权从案件分工的角度可分为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行政司法救济请求权与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包括起诉权,上诉权。本文所指民事起诉权则属于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范围之内,它要求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的形势要件,不论实体权力应受保护与否,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案件。
我国民事起诉权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
定不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然而在实践中的起诉难的情况却是,许多原告将民事诉讼状递交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也称不予立案),或者在受理后,在庭审时发现不应受理,而做出驳回起诉的,只用口头裁定,不发给原告裁定书,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的“不予立案”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因为上诉没有法定依据(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而驳回上诉。这就造成两个后果,一是从程序法上讲,一审法院实行对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口头裁定,实质上形成了一审终审;二是从实体法上讲,这种“一审终审”在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现实中的一些案例充分说明了“起诉难”“立案难”的普遍现象。
《中国律师》杂志于2003年第1期刊登了一篇报道,披露了上海著名律师郑传本以名誉权受到侵害状告上海两家媒体和一名检察官,然而三年时间向上海三级法院(基层、中级、高级)起诉或上诉,均遭到驳回起诉的案件。大致案情如下:1996年,郑传本律师和另外三位律师,接受一起轰动上海的“两梅”凶杀案被告人家属委托,为两名被告人进行一审辩护,费用为每位律师1万元。并与被告人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鉴于郑传本律师对‘
两梅’案的全面责任及风险,以及还可能殃及辩方证人的风险等因素,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向乙方补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郑传本律师的劳务和人身风险金,如辩护无明显成果,此款如数退还甲方;2.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辩方证人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风险补偿,若未发生此类不测事件,此5万元等结案后如数返还给甲方。”经典爱情格言从这份协议上看,郑律师的辩护具有明显的风险代理特征。
为周全起见,郑律师写了一份《为提请立即制止王庆芳等人对辩方证人横加恫吓,并对辩护人构成事实威胁的报告》,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了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并抄报给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高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和一些媒体。尽管此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激烈抗辩、观点对立,但“两梅”之中仍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一审结束后,郑律师退还了委托人5万元的律师劳务风险费,另外5万元,委托人从中付给郑传本和另一辩护律师2万元二审代理费,其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留在律师事务所内为申诉之用。在两审当中,郑律师和他的同事历时22个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调查取证、出庭质证、辩论,共收费13万,实际收费2万元,郑律师本人真正得到的个人报酬只是提取其中的30%,也就是6000元。
然而,1997年10月,上海《青年报》连续在显著位置发表《两兄弟杀人事发搬请大律师&;#8226;郑传本16万出庭》为标题的文章,文中说“16万元打一场刑事官司,这或许可称为刑事案件律师收费的全国记录”。
《钱江晚报》则刊登标题为《郑传本高价出庭的“两梅”杀人案承办员王庆芳检察官细说内幕》的文章。文中说 “在本报关于郑传本等律师收受16万元律师费用的报道发表后,‘两梅’杀人案的承办员、市检察院一分院起诉处的王庆芳检察官又向记者透露了案件审理期间的一些情况。据王庆芳介绍,‘两梅’在公安预审阶段一直承认杀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到检察院接手此案时,他们也一致承认联手对顾敏黎行凶。可是当案件提起公诉、律师介入后,两人立即翻供了,起诉书送达时均没有表示异议的‘两梅’突然矢口否认杀人。王庆芳说:‘起初我们只是感到奇怪,但不得不在两名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增加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来听被告人和家属说起律师费的事情,我们才不再奇怪了。”轰动上海的杀人案由承办检察官细说内幕,立即引起媒体纷纷转载,直到1999年,这些消息还在流传。
郑律师认为,根据事实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并收取律师费,这是律师履行正当职责的行为,律师收费并没有禁止风险代理。律师的正常工作被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媒体
作出了不当判断后广为传播,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贬损。郑律师认为,这些事实已经构成了对他名誉权的侵害。
1999年10月,郑传本认为此案在全国很多地方产生了恶劣影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提出“《上海青年报》《钱江晚报》,“两梅”案承办检察官王庆芳登报认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6万元”等4项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起诉,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交了诉讼费后,将搜集到的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一直没有接到开庭通知。2000年8月,上海一中院裁定,郑律师的请求与一中院受理范围不符,驳回起诉。郑律师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郑律师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01年1月。郑律师以同样的诉求起诉到上海徐汇区法院,2月徐汇区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按规定交足受理费用。此后案件审判员郑律师谈过一次话,也知郑律师有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此后再也没有了音讯。郑律师问过法院几次,都被告知“等待”拍了拍你。2002年8月,法院突然以“烈火之剑隐藏商店本案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郑传本的起诉。紧跟着,郑律师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既不开庭审理,也不郑律师谈话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30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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