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征求意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10.2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v)提出意
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1大学排名全部名单
  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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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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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十、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瞿怎么念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教师 名言  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十三、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十四、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一年又一年歌词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六、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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